[诉讼]东北制药(000597):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7月10日 10:10:21 中财网
原标题:东北制药: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5-052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东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敏娟、苏锋、徐素珍、杨井强、世恒谦、闫明福、张玲、王怀信、肖强请求东瑞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起源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2月 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01民终21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敏娟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3)辽0191民初87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414.12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锋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414.12元,由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素珍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72.94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井强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世恒谦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3)辽0191民初8714号,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明福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72.94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七)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信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九)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强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履行完毕,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01民终21321号;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02号; 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69号; 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23号; 5.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03号; 6.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59号; 7.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73号; 8.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13号; 9.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74号。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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