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300301):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二)回复
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5-044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二)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于 2023年 6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二)》(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 440号),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1.关于应收账款虚增金额的确认。根据回函,你公司调查委员会通过访谈客户、对账函证、获取对账单和销售补充协议并与账面记录数据对比复核计算等程序,依据获取对账单、函证及补充协议等资料,更正调减虚增的应收账款。你公司表示经实施核查程序,公司确认应收账款虚增金额的依据充分、全面,应收账款虚增金额已得到充分、完整确认,更正后的应收账款真实、准确,不存在漏报、少记的情形。会计师表示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会计差错更正中涉及虚增应收账款情况。请你公司: (1)说明已获得对账单、补充协议的具体来源及客户覆盖率,来源于客户的,说明公司是否保管有对应材料予以核对验证,对账单、补充协议等核查资料是否完整、可靠。 回复如下: 一、公司对已获得对账单、补充协议的具体来源及客户覆盖率的说明 1、公司在核查过程中获得对账单、补充协议的具体来源如下: (1)公司在与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客户对账、函证过程中获取; (2)公司在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康铭盛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康铭盛”)起获的会计资料中甄别发现部分尚可辨认的对账单、销售补充协议。 2、公司核查 2020年应收账款的比例达到 95.40%。 二、公司对源于客户的对账单、补充协议是否保管有对应材料予以核对验证及是否完整、可靠的说明 公司在对账函证过程中,从康铭盛客户获得的对账单等资料系由以李迪初、聂卫、彭立新为核心的康铭盛原管理团队(以下简称“康铭盛原管理团队”)依据销售合同和销售补充协议(康铭盛和客户签字或盖章)的约定按照实际的销售发货、退货、回款、返利等各项业务数据制作,并经康铭盛时任财务、销售及副总经理签字、康铭盛盖章,发给康铭盛客户并由其客户签字或盖章确认回传的月度对账单据,该销售对账单对康铭盛和其客户均有法律效力;康铭盛原管理团队向客户发出的专项说明确认销售对账单是认定康铭盛和客户真实债权债务的依据。 公司在江西康铭盛起获的康铭盛原管理团队保管的对账单的主要内容有:对账单月份、客户名称、日期、上月对账结转欠款、各项返利合计(上月应结算的奖励)、出货、退货、回款、奖励、尚欠、奖励计算、备注、制单、财务、确认、审核、客户回签等内容,对账单中的各项数据关系如下:客户尚欠=上月对账结转欠款-各项返利合计(上月应结算的奖励)+出货-退货-回款。 公司将从康铭盛客户处获取的对账单、补充协议与公司在江西康铭盛起获的康铭盛原管理团队保管的对账单、补充协议进行对比分析如下:对账单的格式,记载的发货、回款、逐笔业务发生后的应收账款余额、返利的计算过程以及签名笔迹(时任康铭盛财务、销售及副总经理签字及客户签字或盖章),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返利条款等等,进行比对分析后确认所获得的对账单及销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格式条款)真实可靠,康铭盛原管理团队在其经营期间依据与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向客户发出销售对账单、函证盖章的专项说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可以作为确认康铭盛和客户真实债权债务的依据的。 (2)结合对前述问题的回复说明认定应收账款虚增金额已得到充分、完整确认的结论是否审慎,是否存在仅凭客户单方面提供对账单即确认虚增金额的情形,以及仅凭客户单方面提供对账单即确认虚增金额是否能够保证确认金额的准确、完整。 回复如下: 截止 2020年末会计差错更正前康铭盛应收账款的余额为 4.53亿元,经核查虚增的应收账款 3.16亿元,核查的比例达到 95.40%,得出结论是审慎的。在核查的过程中,公司取得了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销售对账单、应收账款差异说明、客户访谈及函证回函等多项核查依据,并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核实: (1)对销售对账单上康铭盛原管理团队财务销售人员签字笔迹、客户签字笔迹进行纵向横向分析检查核对,对同一客户的多张销售对账单、不同客户的销售对账单上的签字笔迹检查,将销售对账单上记载的月初月末欠款额、返利结算比例及金额、发货金额等信息与销售合同及财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综合判断销售对账单的真实可靠性。 (2)召开经销商会议,就销售对账单及其与账面差异情况当面进行核实,核实后由经销商签署差异情况说明书。 (3)访谈客户,核实客户与康铭盛的合作情况、协议签署情况、对账结算情况及资料保管情况等。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康铭盛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销售额及返利结算情况实施函证,并将函证回函及销售对账单与公司起获的销售合同及销售对账单进行比对核实。 综上所述,公司在核查应收账款过程中,依据康铭盛原管理团队制作并向客户发出的销售对账单、函证盖章专项说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可以作为确认康铭盛和客户真实债权债务的依据的。且公司将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销售对账单、客户访谈及函证回函的相关信息与电子口岸系统数据、银行记录、账面记录数据等相互对比印证,不存在仅凭客户单方面提供对账单即确认虚增金额的情形,公司通过上述核查程序核实确认的虚增金额是准确、完整的。 请年审会计师明确说明公司用以确认应收账款虚增金额的主要依据(包括仅来源于客户的对账单、补充协议等)是否可以作为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以及对审计结论的影响并报备确认应收账款虚增金额的审计底稿。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回复如下: 针对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中涉及的虚增应收账款,会计师实施了以下审计程序: (1)向公司了解、核实对按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等管理控制进展情况,核实评价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缺陷的整改规范措施及运行情况。 (2)审阅分析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长方集团、康铭盛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调整分录,分析应收账款增资率、周转率、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等重要财务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3)向康铭盛的客户实施函证,函证应收账款余额和销售发生额,并增加以下函证事项要求客户予以回函确认:截止 2021年 12月 31日,本公司与贵公司不存在尚未结算的 2021年及以前年度的销售返利或奖励。 (4)检查分析通过函证、公司对账及公安侦查起获的康铭盛客户对账单(该对账单由康铭盛原管理团队中的多个部门人员签字审核,客户签字确认)、销售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检查海外销售台账(逐笔登记出口单号-日期-金额,回款日期-金额),并与电子口岸系统数据、银行记录、账面记录数据等相互对比印证。 (5)向康铭盛的客户访谈,访谈内容涉及客户与康铭盛合作时间、代理区域、销售激励措施、销售协议对账单资料、销售情况等。 (6)现场检查清点在江西康铭盛起获的财务资料,核对分析相关的会计原始财务资料。 (7)现场参与公司组织的经销商会议并获得公司与经销商的对账资料。 (8)向负责案件侦查的公安部门进行访谈,了解相关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 综上所述,会计师就虚增应收账款检查、实施获取的审计证据有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销售对账单、应收账款差异说明、客户访谈及函证回函,并将相关信息与电子口岸系统数据、银行记录、账面记录数据等相互对比印证,审计证据是充分恰当的。 2.关于未取得函证、对账单的应收账款。根据回函,你公司调查委员会对未取得函证回函、销售对账单的应收账款,通过检查送货单、回款单、期后回款等方法核查确认相关的应收账款,该部分应收账款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增或错报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未取得函证回函、销售对账单的应收账款详细情况,包括未取得原因、范围及占比、交易对象、关联关系、2020年末及 2021年末应收账款金额、账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回款情况及核查证据等,说明认定该部分应收账款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增或错报的结论是否已获得充分证据支持。 回复如下: 经公司核查,由于部分客户交易金额较小,少数客户未保存相应的对账单,或不愿意配合公司对账,或无法取得联系,故少部分客户存在未取得对账单的情况,该部分应收账款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所述,未取得对账单的客户 2021年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1,729.30万元,2022年回款 394.17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560.24万元,剩余未回款应收账款金额较少,且公司通过检查相应送货单,该部分应收账款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增或错报情况。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回复如下: 就上述未取得函证回函、销售对账单等外部证据资料验证核实的应收账款,会计师实施了相关的替代测试审计程序,主要是检查送货单、回款单、期后回款;综合我们对康铭盛和长方集团应收账款取得的各项证据,我们认为对长方集团应收账款差错更正的依据是充分适当的,发表的审计意见是恰当的。 3.关于康铭盛虚增收入。根据回函,你公司根据年审期间进一步获得的资料,发现 2021年康铭盛通过两家客户虚构收入 1,036.61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康铭盛虚增收入的具体背景、实施手法、货物流转情况、主要参与及决策人员、康铭盛与客户实际关联关系等,明确说明现有证据是否可以充分证明以前年度营业收入的真实性,除上述情形外以前年度是否可能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虚构收入情形,相关情形是否可能对 2022年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 回复如下: 一、康铭盛虚增收入的具体背景、实施手法、货物流转情况、主要参与及决策人员、康铭盛与客户实际关联关系等情况 公司根据年审期间进一步获得的资料,发现 2021年康铭盛通过两家客户虚构收入 1,036.61万元,经与客户核对、检查存货系统发出台账并与财务账面营业收入明细账对比发现,两家客户在实际未发出货物的情况下,康铭盛原管理团队在财务账面虚假记录营业收入虚增应收账款,系统记录的记账人员为彭某。由于康铭盛原管理团队及财务人员全部已离职,康铭盛虚增上述收入的具体动机、背景、主要参与及决策人员等情况无法核实。经检查两家客户的股东、董监高等工商登记信息,两家客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两家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二、现有证据是否可以充分证明以前年度营业收入真实性及是否可能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虚构收入情形的说明 受康铭盛原管理人员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已向深圳市龙华公安局报案)的影响,部分会计原始资料被损毁,截至 2021年初累计虚增的应收账款涉及营业收入金额、占比及其年度分布情况再向 2021年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故追溯更正康铭盛 2021年以前年度虚增应收账款具体情况不切实可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 三、相关情形是否可能对 2022年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的说明 经公司实施前述核查程序,康铭盛应收账款虚增金额已得到充分、完整确认并予以更正,更正后的应收账款真实、准确,不存在漏报、少记的情形。公司聘请了中兴财光华对会计差错更正后的 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全面审计,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相关会计差错已经在 2021年的财务报表更正完毕,对 2022年财务数据不再产生影响,公司 2022年财务报表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公司历史年度是否存在虚构收入的情形,说明核实过程并报备收入及应收账款的审计底稿。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回复如下: 我们接受委托对长方集团会计差错更正后的 2021年度财务报表、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公司的营业收入,会计师实施了以下审计程序: (1)对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估及测试; (2)通过抽样检查销售合同及与管理层访谈,对与收入确认有关的控制权转移时点进行分析评估,进而评估公司销售收入确认的合理性; (3)执行细节测试,采取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海关报关单据、系统发货台账数据、客户验收单据和银行收款单等,检查相关收入的真实性; (4)结合应收账款和合同负债的函证,同时向本年度主要客户函证销售收入金额; (5)结合产品类型对毛利率执行分析程序,判断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6)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销售交易进行截止测试,评价是否提前或延后收入。 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 2021年度、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真实准确的。 4.关于康铭盛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其他财务舞弊情形。根据回函,你公司根据年审期间进一步取得的资料,对前次差错更正公告披露的 2021年度虚增应收账款 0.5亿元对应的损益项目进一步核实分项列示,相关损益项目重新分类列报。此外,你公司表示就 2021年年初虚增的应收账款再向以前年度具体分出虚增方式不切实可行。会计师表示公司及康铭盛在 2022年度、2021年度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违规情形。 请你公司说明“根据年审期间进一步取得的资料”详细情况,重新分项列示的依据是否充分,明确说明截至目前是否发现其他可能造成以前年度资产及净利润虚增的情形,如是,详细说明对应情形的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虚增方式、确认依据、虚增金额、核查程序及证据。 回复如下: 一、公司对“根据年审期间进一步取得的资料”详细情况、重新分项列示的依据是否充分的说明 公司在对会计差错更正后的 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的过程中,针对2021年度的应收账款虚增 0.5亿元对应的利润表损益项目进一步核实分项列示,经进一步核实,获得了客户的对账差异说明、客户访谈资料以及公安访谈资料,将应收账款虚增 0.5亿元对应的利润表损益项目销售费用,进一步细化重分类至信用减值损失及冲减营业收入,利润表项目重新分类后不影响 2021年的利润总额和净资产。 二、截至目前是否发现其他可能造成以前年度资产及净利润虚增的情形的说明 经公司实施前述核查程序,康铭盛应收账款虚增金额已得到充分、完整确认并予以更正,更正后康铭盛 2021年末、年初应收账款真实、准确,不存在漏报、少记的情形。公司聘请了中兴财光华对会计差错更正后的 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全面审计,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相关会计差错已经在 2021年的财务报表更正完毕,对 2022年财务数据不再产生影响,公司 2022年财务报表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受康铭盛原管理人员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已向深圳市龙华公安局报案)的影响,部分会计原始资料被损毁,截至 2021年初累计虚增的应收账款涉及营业收入金额、占比及其年度分布情况再向 2021年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故追溯更正康铭盛 2021年以前年度虚增应收账款具体虚增情况不切实可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 2024年 4月 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 号),该案已办理终结。认定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披露的 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2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明确说明在年审过程中是否发现公司或子公司 2021年以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违规情形,如是,详细说明对应情形的具体情况及对当期及前期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回复如下: 我们接受委托对长方集团会计差错更正后的 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就2021年财务报表的期初余额,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在承接业务前后,通过信函、电话方式与前任会计师沟通,沟通内容为第1153号准则第 9条的内容,通过长方集团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获得了前任会计师对其前期财务报表审计确定的调整分录,了解前期前任会计师的审计程序实施情况、审计沟通有无分歧及保存的前期审计证据。 (2)实施客户访谈,核实前期财务报表的销售情况、销售奖励措施等。 (3)取得前期和本期的海关出口数据、税务纳税证明,将外部证据的信息与前期财务报表进行核对分析。 (4)就长方集团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联系康铭盛原管理团队成员、联系前任会计师予以沟通。 (5)对 2021年期初的资产负债、利润表项目,在实施本期的审计程序时同时实施函证,函证 2021年会计科目的期初数据和上期发生额。 (6)检查前期和本期重要资产、重要业务的会计凭证、原始附件、付款记录及业务合同,与海关、税务及函证等外部证据分析核对。 (7)复核 2021年期初的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点记录及文件、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或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8)检查前期财务数据在 2021年的结转、支付等,通过期后证据验证期初数的真实性。 (9)取得长方集团收购康铭盛公司的协议、收购时的审计评估报告,取得康铭盛公司前期的审计报告、商誉评估报告,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情况,分析康铭盛公司前期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的合理性。 (10)检查 2021年期初和期末存货的盘点情况、固定资产原始入账资料,检查前期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情况。 (11)检查上期和本期财务报表销售前十名的合同、发票、发货单验收单及回款记录,检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12)实施上期和本期财务报表重要指标的分析,如毛利率、应收账款占销售额比例、回款率等重要指标,并与同行业分析。 (13)检查上期和本期财务报表的重大费用项目,检查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单,核实费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4)就康铭盛公司发生的会计差错对 2021年财务报表期初数的影响实施专项的审计程序,审计组逐项检查了客户提供的原管理团队前期与客户对账确认的销售对账单,检查分析原管理团队签署的销售补充协议;针对对销售对账单金额、2020年度的销售实施函证。 综上所述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长方集团 2021年财务报表的期初财务数据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长方集团 2021年财务报表期初的财务状况; 5.关于是否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2016年至 2019年,你公司分别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0.63亿元、0.36亿元、-1.57亿元、-4.29亿元,仅 2017年实现盈利。前期康铭盛因涉嫌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权,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你公司表示上述案件的调查结果不会对 2021年及 2022年期初财务数据产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请你公司结合对上述问题的回复明确说明立案调查结果是否可能对2021年以前年度财务数据造成影响,公司 2017年净利润是否可能进行追溯调整,如是,追溯调整后是否可能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3.4.1条第一款第(二)项标准而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回复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康铭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康铭盛涉嫌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权,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铭盛立案。 2025年 1月 1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康铭盛相关责任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9号),该案已调查、办理终结。深圳证监局作出对李迪初、彭立新、廖聪奇责令改正,并分别处以 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依据公司于 2025年 6月 27日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 号)认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上述行为导致长方集团披露的 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披露的 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2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慎判断并说明立案调查结果是否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假设及当期审计意见造成重大影响。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回复如下: 上述立案调查项涉嫌违法违规的主体是子公司康铭盛原管理团队中的部分高管,属于康铭盛公司个别高管人员的涉嫌违法行为;经公司核查后已经完成相关的会计差错更正,经中兴财光华审计,差错更正后的 2021年财务报表的期初财务数据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长方集团 2021年财务报表期初的财务状况;差错更正后的 2021年度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长方集团 2021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上述案件的立案调查结果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假设和 2022年度当期审计意见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已经在 2022年审计报告中将上述案件作为强调事项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予以关注。 6.关于审计意见的恰当性。根据回函,会计师表示 2022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是恰当的,不存在以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代替非无保留意见以协助上市公司规避终止上市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结合康铭盛应收账款虚增金额的确认情况、以前年度虚增收入或其他违规情形(如有)对 2022年财务数据的影响、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等明确说明 2022年度审计意见的恰当性。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回复如下: 我们接受委托对长方集团会计差错更正后的 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经审计核实,就康铭盛 2021年初虚增应收账款 3.16亿元事项长方集团已经对 2021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的期初余额进行了更正;经差错更正后的 2021年财务报表期初期末余额、2021年度本期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已经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长方集团 2021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1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但受康铭盛原管理人员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已向深圳市龙华公安局报案)的影响,康铭盛公司的部分会计原始资料被损毁,就 2021年初虚增的应收账款3.16亿元事项在确定 2021年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期对比数的影响时,我们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一条(二)的相关规定,我们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上期对比数的影响事项,作为 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保留意见事项。 就康铭盛 2021年初虚增应收账款 3.16亿元事项,在 2021年度,已经更正了 2021年财务报表的年末数、年初数,并更正了 2021年度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本期数。 在 2022年度,上述事项不再对 2022年财务报表产生影响;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一条(一)的规定,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更正,并已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比较数据与更正的财务报表是否一致。 我们接受委托对长方集团更正后的 2021年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在 2021年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事项对更正后的 2021年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仅影响 2021年比较财务信息(即 2020年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数据。 对于 2022年的财务报告而言,比较财务信息是 2021年财务数据。由于在 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提到的保留意见事项未对 2021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所以上年保留意见事项随着比较期间的变化已自然消除。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长方集团 2022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意见是恰当的。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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