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科股份(00263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何全波)

时间:2025年07月10日 09:25:42 中财网
原标题:申科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何全波)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申科股份
股票代码: 002633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全波
住所/通信地址: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齐村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4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9
第七节 备查文件.............................................................................................................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申科股份、公司、SK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甲方何全波
受让方、乙方、深圳汇理深圳汇理鸿晟产业控股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华创北京华创易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山东鸿晟山东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弘德商务深圳弘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台儿庄区国资事务中心枣庄市台儿庄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本协议《产权交易合同》
本次权益变动2025年7月7日,何全波向深圳汇理鸿晟产业控 股企业(有限合伙)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42,187,466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8.1250%。
本报告书、本报告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何全波
曾用民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6251953********
通讯地址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齐村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出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全波先生持有申科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187,4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1250%。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5年 7月 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全波先生与深圳汇理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42,187,4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1250%)转让给深圳汇理。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转让尚需深圳汇理完成法定的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转让过户手续。如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转让过户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全波先生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交易前 交易后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
何全波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42,187,46628.12500.00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何全波、北京华创与深圳汇理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1)合同主体
甲方 1(转让方 1):何全波
甲方 2(转让方 2):北京华创易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上甲方 1、甲方 2合称为“甲方”或“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深圳汇理鸿晟产业控股企业(有限合伙)
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各自被称为“一方”。

(2)协议签订时间
转让方与受让方于 2025年 7月 7日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

2、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1、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K”或“标的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002633。

2、甲方 1为境内自然人,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 1持有 SK的股份数为42,187,466股,占 SK总股本的 28.12%。

3、甲方 2为在北京市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 2持有SK的股份数为 20,643,750股,占 SK总股本的 13.76%。

4、甲方 2持有的 SK20,643,750股股票质押给了重庆暄宾锦惠科技有限公司。

5、甲方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 SK62,831,216股股份意向受让方,现乙方已依程序被确定为标的股份受让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股份转让”)。

6、乙方为依据 中 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性质)的企业或机构,统(2)协议签订时间
转让方与受让方于 2025年 7月 7日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

2、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1、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K”或“标的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002633。

2、甲方 1为境内自然人,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 1持有 SK的股份数为42,187,466股,占 SK总股本的 28.12%。

3、甲方 2为在北京市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 2持有SK的股份数为 20,643,750股,占 SK总股本的 13.76%。

4、甲方 2持有的 SK20,643,750股股票质押给了重庆暄宾锦惠科技有限公司。

5、甲方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 SK62,831,216股股份意向受让方,现乙方已依程序被确定为标的股份受让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股份转让”)。

6、乙方为依据 中 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性质)的企业或机构,统
序 号转让方名称转让股份数 (股)受让方名称受让股份数 (股)占总股本 的比例 (%)
1何全波42,187,466.00深圳汇理鸿晟产业 控股企业(有限合 伙)42,187,466.0028.1250
2北京华创易盛资 产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20,643,750.00深圳汇理鸿晟产业 控股企业(有限合 伙)20,643,750.0013.7625
 总计62,831,216.00深圳汇理鸿晟产业 控股企业(有限合62,831,216.0041.89
序 号转让方名称转让股份数 (股)受让方名称受让股份数 (股)占总股本 的比例 (%)
   伙)  
第 3条 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为 16.12元/股(含税),标的股份的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小写)1,013,072,279.88元(含税)。

3.2乙方应按以下要求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乙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小写)249,891,683.96元(即股份转让价款的 24.67%),自本协议签署后直接转为转让价款一部分。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小写)763,180,595.92元(即股份转让价款的 75.33%)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3双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同意划转股份转让价款的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划款通知”)后,可依据与甲方《产权交易委托合同》约定划转转让价款。

乙方应自全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划转股份转让价款的划款通知,否则即视为已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划转股份转让价款。

第 4条 过渡期安排
4.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含当日)起至完成股份交割之日(含当日)止的期间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

4.2甲方保证其在过渡期内合法、完整持有标的股份且权属清晰,甲方 2承诺尽快解除标的股份相关质押,以确保标的股份过户和交割不存在障碍。

4.3过渡期内,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甲方充分保护乙方及标的公司合法权益,督促标的公司按其以往惯常的方式依法诚信经营。

4.4双方应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协助和配合标的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4.5双方同意,过渡期内,甲方有义务督促其提名和委任于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4.6过渡期内,甲方应避免标的公司发生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如标的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相应调整,但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4.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所产生的损益,由乙方与股份交割完成后的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各自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或承担。

4.8截至本协议签订日止的标的公司累计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遵循证券监管规则、遵守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保障标的公司持续经营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由乙方与股份交割完成后的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各自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

第 5条 协议的生效
5.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当事人签字并加按指模),且乙方的受让资格已经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5.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第 3条(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第 8条(陈述与保证)、第 10条(不可抗力)、第 11条(协议的终止)、第 12条(保密)、第 13条(违约责任)、第 14条(争议解决)、第 15条(附则)为独立生效条款,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因本协议未生效等而无效或不生效。第 3条、第 8条、第 10条、第 11条至第 15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出现第 3条、第 8条、第 10条、第 11条至第 15条约定情形的,乙方对甲方负有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 6条 股份交割
6.1办理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只有在下述先决条件(以下简称“交割先决条件”)均得到(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乙方成为 SK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受让资格审批通过;
(2)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
(3)本次交易通过反垄断机构的审查(如需);
(4)全部标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
(5)乙方已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完毕转让价款。

6.2先决条件的成就与确认
(1)双方应密切合作并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及时通知、善意协商及回复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以及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做相应合理的调整或修改),促成本次交易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完整履行相应的先决条件所列事宜,以使本协议尽快生效及先决条件尽快成就。

(2)本协议第 6.1条(1)(2)(3)款所列审批事项应由乙方牵头办理,甲方提供合理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信息或材料;本协议第 6.1条(4)款所列审批事项应由甲方牵头办理。

(3)双方均应在知悉某一先决条件得以成就之时,毫不迟延地通知相对方,并将该条件成就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对方。

(4)双方均应在知悉全部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之日,立即通知相对方,并于当日内共同对本协议先决条件进行逐一确认。

(5)双方应至少于交割前一日,准备完毕已适当签署并用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请证券过户登记所必须提交的全部文件。

(6)双方应自本协议第 6.1条所述先决条件满足后 3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益由乙方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义务和责任也由乙方实际承担。

(7)若由于任何一方未善意履行或未尽商业合理努力而导致该先决条件未被满足,则该方不得以该先决条件未满足作为依据要求终止本协议或免于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或责任。

条件尽快成就。

第 7条 管理层调整
7.1乙方收购的标的股份完成交割后,乙方将行使股东权利,有权提议标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标的公司董事会改组(换届)议案、监事会改组(换届)的议案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的修改议案(如需)。

7.2乙方收购的标的股份完成交割后 5日内,甲方 1应促使相关人员向乙方移交标的公司相关印章和证照(如需)。

第 8条 陈述与保证
8.1双方共同的承诺和保证:
(1)其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企业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本协议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到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对本协议的内容完全理解,并不存在任何误解。

(3)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陈述与保证,或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及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4)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已经签署的重要协议,或对其或标的股份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征集标的股份受让方(项目编号:CP2025BJ1000276)过程中,双方中任一方向另一方或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申请书》《受让承诺函》《产权受让申请书》等文件中相关内容,均适用于本协议。

8.2甲方承诺:
(1)甲方 1、甲方 2对其在本协议项下应该承担的义务各自独立承担责任。

(2)甲方承诺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权属清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本协议已予披露的质押情况外,甲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已按照诚信标准,向乙方提供与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公司相关的信息、资料、数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按本协议第 6条配合乙方完成股份变更登记。

8.3乙方承诺:
(1)乙方具有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能力,其受让本协议项下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场所及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2)在参与本次股份转让前,乙方已根据对其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和内部组织文件完成了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外部批准(如有)、许可和内部批准、授权程序,具备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3)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标的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4)乙方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各项声明、承诺、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应视作本协议项下的乙方向甲方作出的声明与保证条款。

(5)乙方已经对标的企业进行了尽职调查,审阅了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等资料,完全了解标的企业的资产、负债、风险控制指标、盈亏情况以及经营能力等;掌握了标的企业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包括资本是否充实、资产有无潜在损失、营运资金是否充沛、有无到期债务可能无法偿还的情况、有无或有负债及或有损失等)及业务风险(有无违法违规经营以及账外经营等)情况。乙方对标的企业的尽职调查及作出的受让转让标的决定,系乙方独立作出,并在此基础上签署本协议。乙方同意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情况及与此相关的全部风险。乙方承诺,乙方不以不了解标的股份(包括标的企业经营及资产情况等)的现状及标的股份存在瑕疵等为由,拒付或调减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要求退还标的股份。

(6)乙方承诺在签署本《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配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配合履行股份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审批手续。

第 9条 交易税费的承担
9.1甲方、乙方股权交易服务费用按照各自与北京产权交易所签订的《产权交易委托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

9.2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等规定各自承担。

第 10条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或其他类似事件。同时,“不可抗力”还应当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的变更及监管机关要求等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情形。

10.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 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合意。

第 11条 协议的终止
11.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1)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2)乙方未能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受让标的股份;
(3)在股份交割前,一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陈述或保证在重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具有重大误导,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非违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协议,且可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补偿其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4)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本协议第 10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11.2本协议因第 11.1条(1)(2)(3)(4)款所列情形终止后,乙方已缴纳且尚未交割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转让价款(含保证金部分)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如有)后应全部退还乙方。

第 12条 保密
意,任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下列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一方履行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进行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披露;
(5)因办理登记、变更等事项,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的披露。

第 13条 违约责任
13.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违约方除应当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其他方因其违约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13.2乙方未依约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乙方需自转让价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应付未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应付价款之日止。

乙方迟延付款超过 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还应按照本协议第 3.1条约定的交易价款 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作为对甲方的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13.3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需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款,甲方应当优先从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款,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

第 14条 争议解决
14.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14.2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何全波、北京华创与深圳汇理签署的《补充协议》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1)合同主体
甲方 1(转让方 1):何全波
甲方 2(转让方 2):北京华创易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上甲方 1、甲方 2合称为“甲方”或“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深圳汇理鸿晟产业控股企业(有限合伙)
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各自被称为“一方”。

(2)协议签订时间
转让方与受让方于 2025年 7月 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

2、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甲乙双方已于 2025年 7月 7日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下称“原协议”),约定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科股份”或“标的公司”,股票代码:002633)合计 62,831,216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 41.89%)。因本次股份转让将导致乙方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乙方须向标的公司除甲方之外的全体股东所持有的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下称“本次全面要约”)。乙方此前已向甲方及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承诺,已知晓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关于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并对要约结果负责。

根据监管要求和双方的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对原协议相关事项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 股份转让价款及费用
鉴于原协议第 3条约定:“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小写)763,180,595.92元(即股份转让价款的 75.33%)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现双方确认,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已将剩余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小写)763,180,595.92元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条 股份转让价款划转
鉴于原协议第 3条约定:“乙方应自全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划转股份转让价款的划款通知,否则即视为已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划转股份转让价款。”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自本次全面要约开始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划转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的划款通知,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该等划款通知要求北京产权交易所办理划款事宜。

第三条 股份交割和过户
鉴于原协议第 8条约定:“乙方承诺在签署本《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配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配合履行股份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审批手续。”现根据全面要约的监管要求和进度,甲乙双方同意互相配合促进标的股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快完成交割过户手续。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与效力
4.1 本协议经甲方 1签字并按指模,甲方 2及乙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原协议约定为准;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四、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仍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等。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经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协议双方未曾就本次股份转让设置任何附加特殊条件、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亦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全波先生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申科股份的负债或未解除申科股份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申科股份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深圳汇理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枣庄市台儿庄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八、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1、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汇理鸿晟产业控股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LY6GF8J
成立时间2025-05-26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26号卓越梅 林中心广场(南区)A2504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弘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000万元
实缴资本46,000万元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咨询策划服 务;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智能 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 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山东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76.0870%; 深圳弘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2.1739%; 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21.7391%。
实际控制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二)控制关系
深圳汇理由山东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弘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其中山东鸿晟认缴出资35,000万元,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0万元,深圳弘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深圳汇理是为了本次收购标的股份新设的特殊目的主体,其股权穿透后实际控制人为枣庄市台儿庄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三)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深圳汇理作为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圳汇理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深圳汇理在最近5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本次收购系深圳汇理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出于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而发生的权益变动行为。



第五节 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产权交易合同》;
3、《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
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建工东路1号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全波
日期:2025年7月9日




















(本页无正文,为《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全波
日期:2025年7月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建工东 路 1号
股票简称申科股份股票代码00263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何全波信息披露义务人 通讯地址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齐村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42,187,466股 持股比例:28.12%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减少42,187,466股 变动比例:减少28.1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为0股。  
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协议转让事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 资金来源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或减持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全波
日期: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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