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600738):丽尚国潮关于参股公司业绩补偿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丽尚国潮 公告编号:2025-045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业绩补偿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业绩补偿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0946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根据《工作函》的要求,对《工作函》所提及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将工作函所涉及问题回复如下: 一、请公司以时间线形式列示上述业绩补偿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相关承诺的作出及变更情况、履行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情况等,并逐条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四号》)有关规定,说明前期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等违规情形。 回复: 上述业绩补偿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10月1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丽尚国潮(浙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尚控股”)与声量(衢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量咨询”)合资设立了杭州丽尚美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尚美链”)。丽尚美链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丽尚控股、声量咨询分别持股51%、49%,公司将丽尚美链纳入合并范围。合资设立丽尚美链事项已经2021年9月28日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批通过,未达到公司披露临时公告的标准,也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二)2022年9月,因丽尚美链日常经营需要,丽尚控股与声量咨询对丽尚美链按持股比例增资并向丽尚美链提供借款。 该增资和提供借款事项均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将本次增资和提供借款事项提交了董事会审议。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的议案》,并于2022年9月30日披露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主要内容为“同意丽尚控股向丽尚美链现金增资人民币1,020万元。同时,持有丽尚美链49%股份的股东声量咨询按照出资比例向丽尚美链现金增资人民币98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丽尚美链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2,500万元,股权结构保持不变,丽尚控股持股51%,声量咨询持股49%。同意丽尚控股向丽尚美链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980万元借款,根据丽尚美链的日常经营需要分笔借出,每笔借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和还款方式以单笔借款协议为准。声量咨询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丽尚美链提供不低于人民币1,020万元的借款。以上双方股东对丽尚美链的借款期限均不少于24个月,年利率为8%。丽尚美链本次增资款与股东借款均用于补充丽尚美链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经营。”《关于丽尚美链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和《借款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未予披露。 丽尚控股本次对丽尚美链的增资系按照1元/单位注册资本的平价增资,且与声量咨询的增资价格相同,未涉及增资双方对于丽尚美链估值的判断,亦不等同于“以资产未来收益作为估值参考依据之一”的溢价投资、溢价资产收购等行为,原则上丽尚控股无需就本次增资行为与少数股东声量咨询之间设置“业绩对赌”(注)。但是,基于对丽尚美链未来经营发展充满信心,声量咨询及其实控人陈仲华、诸葛子凡(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或“承诺人”)自愿在《增资协议》向其他方约定业绩考核条款:8.1条承诺2023年内丽尚美链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为经审计营业收入88,000万元、净利润1,700万元,8.2条约定若公司完成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将对关键员工进行奖励,8.3条约定若未能达成相应目标(即实际净利润金额小于目标净利润金额)时,承诺人以现金形式对丽尚美链补足差额。 注: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 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 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除上述新设及增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丽尚美链增资的情形。 (三)2023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丽尚国潮2022年年度报告》,《丽尚国潮2022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7、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2.子公司丽尚控股向孙公司丽尚美链增资之业绩承诺事项”,披露了相关情况。 2023年8月31日,公司披露《丽尚国潮2023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情况。 (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丽尚美链2023年内实际完成的净利润为50.84万元,差额为1,649.16万元。业绩承诺方提出因资金流动性紧张,需对业绩考核条款重新协商。 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丽尚国潮2023年年度报告》,《丽尚国潮2023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7、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2)子公司丽尚控股向孙公司丽尚美链增资之业绩承诺事项”,披露了相关情况。 (五)2024年8月20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批通过《关于丽尚美链2023年度业绩补偿等重点事项处置建议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助理(后任公司总经理)与声量咨询实控人陈仲华、诸葛子凡沟通,相关各方初步同意关于1,649.16万元的业绩补偿,由声量咨询、陈仲华、诸葛子凡在2024年12月31日前、2025年12月31日前、2026年12月31日前,向丽尚美链支付20%(即人民币3,298,323.5元)、40%(即人民币6,596,647元)、40%(即人民币6,596,647元)。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杭州丽尚美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2024年8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补偿的进展公告》和《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但公司未将上述补偿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2024年8月30日,公司披露《丽尚国潮2024年半年度报告》。《丽尚国潮2024年半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7、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2)子公司丽尚控股向孙公司丽尚美链增资之业绩承诺事项”,披露了相关情况。 (七)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丽尚美链2023年度业绩补偿申请延期的议案》。经丽尚控股、丽尚美链和声量咨询及其实控人陈仲华、诸葛子凡沟通,达成如下方案:2024年12月31日到期的20%业绩补偿款3,298,323.50元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即由声量咨询、陈仲华、诸葛子凡在2025年12月31日前、2026年12月31日前,分次向丽尚美链支付60%(即人民币9,894,970.50元)、40%(即人民币6,596,647.00元)。 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补偿的进展公告》和《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此后,在公司准备股东大会程序前,声量咨询、陈仲华、诸葛子凡提出需要重新商谈业绩补偿事宜。 (八)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丽尚国潮2024年年度报告》。《丽尚国潮2024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7、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2)子公司丽尚控股向孙公司丽尚美链增资之业绩承诺事项”,披露了相关情况。 (九)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解除委托表决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和对外担保的议案》。丽尚控股与声量咨询拟签订《委托表决权解除协议》,丽尚控股对丽尚美链拥有的表决权比例将由51.01%降至45.90%,丽尚美链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25年6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暨被动形成对外财务资助和对外担保的公告》和《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十)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参股公司丽尚美链申请有条件豁免业绩补偿的议案》。鉴于丽尚美链2024年度整体经营情况及资金状况,为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降低公司整体风险敞口,公司与丽尚美链、业绩承诺方进行了多次协商,达成有条件豁免业绩补偿的方案,并拟定《公司风险敞口金额下调及业绩补偿豁免/调整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2025年7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业绩补偿的进展公告》《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根据《监管指引第四号》规定,本次调整业绩承诺已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拟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请公司逐条对照《监管指引第四号》有关规定,说明本次业绩承诺调整是否合法合规,相关业绩承诺是否为《监管指引第四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变更、豁免的承诺,是否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变更、豁免的情形,是否存在第十五条规定的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回复: (一)本次业绩承诺调整不属于“不得变更、豁免的承诺” 《监管指引第四号》第十二条规定,“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鉴于: 1、《增资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补偿承诺属于公司与业绩承诺方进行协商,业绩承诺方自愿作出的承诺,不属于前述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2、《增资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3、业绩承诺方未明确承诺不可变更或撤销,且《增资协议》中亦不包含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约定。 因此,本次业绩承诺调整不属于《监管指引第四号》中规定的“不得变更、豁免的承诺”。 (二)本次业绩承诺调整属于可以变更、豁免的情形 《监管指引第四号》第十三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鉴于近年全球/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及贸易形势的复杂多变与持续承压,承诺人声量咨询及其实控人陈仲华、诸葛子凡,在履行其补偿义务过程中面临一定的流动性压力,导致其一直未能按协议约定完成对丽尚美链的业绩补偿承诺。丽尚美链通过发送付款提示函、开会沟通等方式多次敦促相关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对付款提示函进行了回函,但是由于业绩承诺方流动资金紧张,敦促措施效果不明显,截至本回函回复之日,承诺人声量咨询及其实控人陈仲华、诸葛子凡未支付任何业绩补偿款。 经核查声量咨询2024年的财务数据,截至2025年3月31日,声量咨询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3.82万元,据公司了解,陈仲华先生系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员,诸葛子凡先生对外并无直接控股的公司,承诺履行能力较弱。 综上,鉴于业绩承诺方作出承诺之目的并未与增资估值挂钩、公司亦未因业绩承诺方作出相关业绩承诺而于增资事项中额外付出成本、额外承担风险,出于避免业绩承诺方因被要求履行承诺进而无法较好地改进丽尚美链经营情况和资金状况(业绩承诺方系丽尚美链的股东、间接股东、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进而极有可能会对降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向丽尚美链提供借款及担保事项”之风险敞口产生不利影响,为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降低公司整体风险敞口,公司与丽尚美链、业绩承诺方进行了多次协商,达成有条件豁免业绩补偿的方案,并拟订《公司风险敞口金额下调及业绩补偿豁免/调整协议书》。本次业绩承诺调整符合《监管指引第四号》关于可以变更履行承诺的情形。 (三)业绩承诺方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监管指引第四号》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业绩承诺方声量咨询、陈仲华、诸葛子凡未按《增资协议》的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三、请公司说明本次业绩补偿方案调整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利益,并结合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追偿措施情况,说明公司全体董监高是否勤勉尽责。 回复: 公司前期已通过发送付款提示函、开会沟通等方式多次敦促相关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但是由于业绩承诺方流动资金紧张,敦促措施效果不明显。鉴于业绩承诺方履约能力较差,其1,649.16万元的业绩补偿款能够直接、足额补偿给丽尚美链的可能性很小,且丽尚美链目前已经不在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相对可控;而丽尚美链虽然因受全球/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及贸易形势复杂多变的不利影响而导致近三年盈利能力持续下滑,但通过有条件豁免业绩补偿的方式以激励业绩承诺方积极推动丽尚美链改善资金状况、进一步降低对上市公司5,400万元风险敞口(已经降低了1000万元风险敞口)的可能性相对较大,所以在权衡各项因素和情形后,为了在现有条件下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降低公司整体风险敞口,公司与丽尚美链、业绩承诺方进行了多次协商,达成有条件豁免业绩补偿的方案,该方案尚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已向投资者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在历次相关进展公告中均作出了风险提示,提示全体投资者业绩补偿款收回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补偿协议书》约定,若业绩承诺方在任意时间节点未按约定完成风险敞口金额降低任务,丽尚国潮、丽尚控股及丽尚美链均有权单方解除《补偿协议书》。同时公司不排除就业绩承诺方无法履行《补偿协议书》(如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丽尚美链诉讼等各种措施追索补偿款,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利益。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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