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作出修订,同时鉴于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予以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内容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比表。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授权人员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具体
情况,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新增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
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200万
股,股本总额4,200万元,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A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200万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
|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
|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
何形式占用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建立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后应立
即对其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其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
|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百分之五以上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
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
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计算;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百分之五以上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
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
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计算;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五)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
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五)项 |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第(五)项以外的
其余担保事项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
东会审议除上述第(五)项以外的其余
担保事项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的交易事项
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的交易事
项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
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
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股东大会对以上交易事项做出决议
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连
续十二个月内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
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较
高者为计算标准),应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对以上交易事项做出决议
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
公司,不适用上述规定。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股东会对以上交易事项做出决议的,
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发生的交
易仅达到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或者第
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零点零五元
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对以上交易事项做出决议的,
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款
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零点零五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
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其关联人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体
由公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告。 |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前,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
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
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
申请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
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确定该股
东是否应当回避。召集人不能确定该
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
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
议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
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
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
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
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
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
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
现场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
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
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
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
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
征得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
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
断,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为召集人的,
应当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
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主动申请回避;
(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
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
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
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
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
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
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
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
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
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
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
董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
避与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
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
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
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介
绍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
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
股东会提出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
举。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 定。
(四)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
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提
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
露董事或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董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其有关
程序和要求如下:(1)董事分开投票选
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
选举。(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份数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该投票权只能投向本公司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份数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该投票权只能投向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3)股东按所持
有的投票权,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
股东将投票权以份数为单位集中或分
散投给一名或数名董事候选人。投票
时,股东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
的所有董事,并在每名董事之后注明
其使用的投票权份数。股东投出的投
票权份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
投票权份数,所投的董事人数不得超 |
| 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
效,视为弃权。(4)董事候选人按获
得的投票权份数由多到少进行排序,
票数较多者当选。候选人获得的票数
仅计算赞成票,弃权和反对票均不予
以计算,亦不用于扣减赞成票票数。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提案应同时指明新
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选
举提案并签署声明确认书后立即就
任。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 第一百条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
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会中可以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
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由职工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
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任期届满
后两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不以两年为准。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另行制定《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本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删除 |
的规定履行职责。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
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董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
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本章程规定或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
立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决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的选聘;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
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
第一百一十条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即授权公
司董事会具有以下经营决策权限:
(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的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本章程,公司股东会即授权公司
董事会具有以下经营决策权限
(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定的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的交 |
交易;并授权总经理审批以下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
上,由董事会审批;涉及资产总额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的,
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高于一
千万元,由董事会审批;交易成交金额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十或绝对金额不足一千万元,由董
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高于一千万元,由
董事会审批;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
之十或不足一千万元的,由董事会授
权总经理审批;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高于一百万元,由董事
会审批;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之十或不足一百万元的,由董事会授
权总经理审批;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高于一百万元,由董事
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十或不足一百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 | 易;并授权经理审批以下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
上,由董事会审批;涉及资产总额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的,
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审批;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涉及资产净额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或绝对金
额不足一千万元,由董事会授权经理
审批;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高于一
千万元,由董事会审批;交易成交金额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十或绝对金额不足一千万元,由董
事会授权经理审批;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高于一千万元,由
董事会审批;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
之十或不足一千万元的,由董事会授
权经理审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高于一百万元,由董事
会审批;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之十或不足一百万元的,由董事会授 |
总经理审批;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6、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
批。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
限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
四)项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关
联交易权限以外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并授权总经理审批以下关联交
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少于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
审批;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零点五以下的
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
除上述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审批。
(四)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
权限。
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除
需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上述事项 | 权经理审批;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高于一百万元,由董事
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十或不足一百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
经理审批;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7.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审
批。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股东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
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
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
(十三)项规定的股东会有权审议的
关联交易权限以外的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并授权经理审批以下关联交
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少于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由经理审
批;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零点五以下的 |
外,由总经理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
决策。 | 关联交易,由经理审批。
除上述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审批。
(四)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
限。
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除需
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上述事项外,由
经理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决策。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有其他规
定的,应遵循其他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每名
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
真和电邮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
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
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用书
面传签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书面记名现场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电
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
|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
|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六)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宜。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
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宜。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副总经理人选由
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副总经
理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经营事
务,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履行相关职
权。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
作,向经理负责,并在经理外出时经授
权行使经理的部分或全部职权。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
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 删除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 |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或说
明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 |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
| 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及调整的决策机制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
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上一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
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
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及调整的决策机制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
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在不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
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上一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
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
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元; |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
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情况、
资金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可以向
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式适用的条件和比
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
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一次。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因特殊原因不
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基
础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提出实施差异化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
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
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情况、
资金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可以向
股东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式适用的条件和比
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或公司经
营环境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外,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且连
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
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基
础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投资者回报等因
素,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情况下,提出实施差异化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
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后,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
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
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
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
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
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
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
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
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
拟订具体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
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
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本章 |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可以按照前
项第(3)款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
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后,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
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
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
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
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
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
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
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
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
拟订具体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
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
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
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
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
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
解释与说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
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
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
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
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
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
东会时,应根据《公司法》、本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
东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
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
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
明。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
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
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6.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
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
资金。
(十)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
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
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
利分配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十一)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
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
和意见。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
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
|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
资金。
(十)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
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
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
利分配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
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为公司指定的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网站或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指定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公司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
算组进行清算。 |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它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会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第四
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
营范围内发生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的事项。 |
| (五)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应当提交公司住所地法院通过诉
讼方式解决。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元”是
指人民币元。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注:本对照表未包含条款中仅进行如下一种或几种修订的情形:(1)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2)将“监事会”替换为“审计委员会”;(3)将“监事”替换为“审计委员会成员”;(4)“总经理”调整为“经理”;(5)删除“监事”、“监事会”及其前后标的符号;(6)进行条款号顺延修改。(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