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601619):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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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09日 17:56:1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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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嘉泽新能: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嘉泽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回复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嘉泽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回复
XYZH/2025YCAA1F0153
嘉泽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嘉泽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嘉泽新能”或“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收到贵所《关于嘉泽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169号)(以下简称“落实函”),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或“会计师”)作为申报会计师,就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在本落实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
请发行人结合线路补贴款相关政策条款、修订时间和内容、政策出台后每年末对线路补贴款预期信用损失率的评估情况及依据,说明于 2024年末对线路补贴款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计提时间是否准确、及时。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线路补贴款相关政策条款、修订时间和内容
(一)相关政策条款、修订时间和内容
线路补贴款,即接网工程补贴,系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的补助。
接网工程,是指发电厂升压站外第一杆(架)至公共联结点出线间隔之间的输变电设施(含线路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规划内并执行规定审批程序的电站项目,其电力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发电项目投资方在服从国家电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投资建设与该发电项目相关的专用送出工程,拥有相应的产权,并将接入公用系统处作为结算点。
根据原国家电监会《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监管通报》,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造成厂网双方权责不清,导致部分发电企业经营成本增加、损耗统计数据类别不准确,同时存在安全运行隐患;二是部分可再生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电价政策得不到落实,发电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压力。
为减轻
新能源发电企业经营负担,自2013年以来,国家持续完善
新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接网工程的补偿方式,所涉政策、具体条款、修订时间及内容,具体如下:
政策 | 发布单位 | 发布
时间 | 具体条款 |
《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财建
〔2012〕102
号) | 财政部、国
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能
源局 | 2012年
3月 | 第七条 专为可再生能源
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
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
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
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
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
1分钱,50-100公里每千
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
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
政策 | 发布单位 | 发布
时间 | 具体条款 |
《电源项目自
建配套送出工
程监管通报》 | 原国家电监
会 | 2013年
1月 |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政
策,加快回购工作 |
《国家能源局
综合司关于电
网企业回购电
源项目自建配
套送出工程有
关事项的通
知》(国能综
监管〔2014〕
84号) | 国家能源局 | 2014年
1月 | 对国家核准文件中明确
要求电网公司建设,或国
家政策要求电网公司建
设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
送出工程,或经厂网协商
先由发电企业垫资建设
的、现发电企业提出回购
申请的自建配套送出工
程项目,原则上在 2015
年底前完成回购工作。少
数经营困难的省级电网
企业,最迟 2018年底前
完成。 |
《国家能源局
关于减轻可再
生能源领域企
业负担有关事
项的通知》(国
能 发 新 能
〔 2018〕 34
号) | 国家能源局 | 2018年
4月 | 之前相关接网等输配电
工程由可再生能源发电
项目单位建设的,电网企
业按协议或经第三方评
估确认的投资额在 2018
年底前完成回购。 |
政策 | 发布单位 | 发布
时间 | 具体条款 |
《关于公布可
再生能源电价
附加资金补助
目录(第七批)
的通知》(财
建〔2018〕250
号) | 财政部、国
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能
源局 | 2018年
6月 |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
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
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
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
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
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
回收”规定,已纳入和尚
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的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
项目,不再通过可再生能
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给
予补贴,相关补贴纳入所
在省输配电价回收,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在核定输
配电价时一并考虑。 |
《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财建
〔2020〕5号) | 财政部、国
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能
源局 | 2020年
1月 | 未涉及接网工程补贴相
关条款。 |
关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
委 国家能源
局关于促进非
水可再生能源
发电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
的解读 | 财政部、国
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能
源局 | 2020年
2月 |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所
建接网工程,应由所在地
电网企业回购,对于已纳
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资金补助目录并领取补
贴的接网工程,电网企业
在接网工程回购时应扣
除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
政策 | 发布单位 | 发布
时间 | 具体条款 |
《关于做好新
能源配套送出
工程投资建设
有关事项的通
知》(发改办
运行〔2021〕
445 号) | 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
能源局 | 2021年
5月 | 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
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
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
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
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
《关于促进新
时代新能源高
质量发展的实
施方案》(国办
函〔2022〕39
号) | 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
能源局 | 2022年
5月 | 由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
源接网及送出工程,电网
企业可在双方协商同意
后依法依规回购。 |
《关于做好新
能源消纳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
质量发展的通
知》(国能发
电力〔2024〕
44号) | 国家能源局 | 2024年
5月 | 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
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
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
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
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
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在适
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
依规进行回购。 |
《2025年能
源监管工作要
点》(国能发
监管〔2025〕3
号) | 国家能源局 | 2025年
1月 | 强化新能源送出工程建
设情况监管,督促电网企
业按要求回购新能源企
业自建工程。 |
《关于开展电
网公平开放专
项监管工作的
通知》(国能
发监管〔2025〕
25号) | 国家能源局 | 2025年
3月 | 将在天津、河北、山西、
内蒙古、吉林、上海、江
苏、浙江、安徽、江西、
山东、湖北、湖南、广西、
云南、陕西、甘肃、青海、
宁夏等19个省(区、市)
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
监管工作,重点监管电网
企业对新能源、储能等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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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发布单位 | 发布
时间 | 具体条款 |
| | | 类主体配套送出工程、电
网侧变电站内间隔及主
变投资建设情况;电网企
业在提供接入服务过程
中是否违规收取服务费、
改造费等情况;电网企业
对新能源、储能等各类主
体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
回购情况(包括电网企业
推进回购工作开展情况、
接网工程项目手续合规
性、电源企业出售意愿
等);新能源等各类电源
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规
划建设进度是否相互协
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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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宁夏电
力有限公司关
于印发新能源
接网工程投资
建设和回购工
作方案的通
知》(宁电发
展〔2025〕261
号) | 国网宁夏电
力有限公司 | 2025年
4月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
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
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
〔2021〕445号),“经
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
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
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
进行回购”的要求,各单
位要加强与发电企业对
接,研究发电企业自建的
新能源接网工程回购事
宜,做好年度回购计划编
制,按照“成熟一个、回
购一个”的思路积极推
进。 |
由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属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由财政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因此包括
新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接网工程补偿在内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系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制定,地方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未制定相关政策。
国家能源局各地派出机构负责监管各地能源政策的执行,各地电网企业系相关政策的执行单位。
根据上表汇总的政策,国家政策允许
新能源发电企业投建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接网工程,能够缓解
新能源发电快速发展的并网消纳压力。为减轻
新能源发电企业经营负担,主管部门通过接网工程补贴、输配电价核定、征求发电企业意愿后由电网企业回购等多种方式予以补偿,具体如下:
一是接网工程补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对补贴确认依据和计量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是以输配电价核定的方式予以补偿。根据《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建〔2018〕250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5号),由于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接网工程不再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给予补贴,相关补贴纳入所在省输配电价回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核定输配电价时一并考虑。
三是征求发电企业意愿后由电网企业回购的补偿方式。该补偿形式可追溯至 2013年,但各地电网企业执行情况存在差异。尽管主管部门要求回购发电企业自建接网工程,并先后设置了2015年底、2018年底两个截止时间点,但因各地情况差异,导致未如期完成。2018年截止点后,主管部门又多次发文,要求电网企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推进回购工作,但各地推进接网工程设施回购的工作节奏有所差异。
2024年以来,主管部门加强了对电网企业回购发电企业自建接网工程工作的督办力度,并对包括宁夏在内的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专项监管工作,核心政策是《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督促地方电网企业,在与
新能源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回购发电企业的自建接网工程。2024年 5月以来,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陆续向
新能源发电企业出具推进接网工程资产收购工作的函,征询回购意愿并请
新能源发电企业提供工程资料,并制订了关于回购接网工程的工作方案。
(二)相关政策对公司线路补贴确认及计量的影响
1、确认应收线路补贴
公司积极响应政策号召投建接网工程,并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于2018年6月前确认了应收线路补贴款。因2018
年6月前,公司主要
新能源发电业务集中在宁夏,故所确认应收线路补贴款涉及的接网工程,全部位于宁夏地区。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系由地方电网企业提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经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并在各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到位后,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兑付。因此,公司确认的应收线路补贴由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兑付。
2、停止确认应收线路补贴
根据《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建〔2018〕250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5号),由于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接网工程不再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给予补贴,相关补贴纳入所在省输配电价回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核定输配电价时一并考虑。公司据此停止确认应收线路补贴。
由于相关文件并未明确2018年6月前已确认应收线路补贴款的给付安排,且2020年2月发布的《关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解读》未明确2018年6月前确认的应收线路补贴款与接网工程回购价格的关系,公司综合评估了
新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接网工程所涉补贴政策、地方电网企业执行相关政策的具体安排、推进进度和履约情况,判断除了账龄变化外,线路补贴款的信用风险特征和可收回性未发生显著变化。公司应收线路补贴款属于应收各地国网公司款项组合,在2024年度以前系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同行业上市公司亦存在2024年以前未对接网工程补贴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详见本落实函回复之“三”之“(五)同行业可比公司历年来针对电网公司客户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3、对应收线路补贴余额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在2024年国家能源局全面加强回购工作监管后,公司于2024年下半年首次收到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就回购接网工程设施下发的征询函,标志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实质上启动回购接网工程的协商、对接工作。公司亦向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明确函复了愿意出售接网工程。因此,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既是公司应收线路补贴款的兑付对象,也是公司出售接网工程的对手方。
截至2024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中的线路补贴款余额3,920.68万元,均为应收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的款项。鉴于宁夏地区的回购工作已实质上启动,公司和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就回购意愿达成一致后,公司判断由于补偿自建接网工程、减轻
新能源发电企业经营负担的方式发生变更,线路补贴款的可回收性与应收各地国网公司组合的款项
显著不同,应收线路补贴款的信用风险特征已发生了显著变化,故于2024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政策出台后每年末对线路补贴款预期信用损失率的评估情况及依据 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公司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所涉会计政策
1、公司评估应收账款组合的考虑因素
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以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公司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将金融工具分为不同组别。公司采用的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包括:金融工具类型、信用风险评级、债务人所处地理位置、债务人所处行业、逾期信息、应收款项账龄等。
公司根据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的账龄、款项性质、信用风险敞口、历史回款情况等信息为基础,按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和相关性进行分组。对于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公司判断账龄为其信用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因此,公司以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其预期信用损失。
确定组合的依据 |
应收各地国网公
司款项 |
除组合一之外的
应收款项 |
2、应收各地国网公司款项组合
公司应收补贴电费、应收线路补贴款的确认依据均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均属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应收补贴电费的确定依据,系《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第三章 补助标准”之“第六条”,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应收线路补贴款的确定依据,系《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第三章 补助标准”之“第七条”,即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系由财政部根据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预算和补助资金申请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按年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由电网公司转付给公司。
考虑到应收补贴电费与应收线路补贴款的确认政策依据相同,金额计量依据均系上网电量及补助标准,结算方均为电网公司,信用风险特征具有相似性,尽管根据《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建〔2018〕250号)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5号),公司自2018年7月起不再确认应收线路补贴款,但相关文件并未明确 2018年6月前已确认应收线路补贴款的给付安排,故公司均将其分类为组合一应收各地国网公司款项。
(二)每年末对线路补贴款预期信用损失率的评估情况及依据
公司应收线路补贴款属于应收各地国网公司款项组合,针对该类款项公司采用风险参数模型进行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测试。
公司结合前瞻性信息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中使用了模型和假设。这些模型和假设涉及未来的宏观经济情况和市场环境等状况。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在预期信用风险的计量中使用了判断、假设和估计。
根据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公司对不同的资产分别按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的关键参数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地区调整因素。
公司通过历史数据分析,识别出影响业务类型信用风险及预期信用损失的关键经济指标,如经济下滑的风险、预期失业率的增长率、外部市场环境、技术环境和客户情况变化等。并应用专家判断对宏观经济指标进行预测,分析经济指标之间的内生关系,结
1、预期信用损失评估公式
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余额*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地区调整因素
2、评估公式所涉参数
取值方法 |
发电业务主要受国家宏观经济
影响,因此选取GDP作为违约概
率前瞻性调整的宏观因子,根据
GDP预测值的分布,以及GDP历
史数据标准差,计算预期乐观、
基准、悲观情况下的标准差系
数,作为前瞻性调整因子,并采
用莫顿模型将前瞻性调整因子
作用于违约概率,得出经前瞻性
调整的违约概率 |
参考巴塞尔协议进行前瞻性调
整。根据巴塞尔协议,在经济衰
退期(经济差的环境)无担保的
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
失率分别为45%和75%。公司
应收账款属于无抵押一般债权,
不属于次级债权,选用违约损失
率为45%(原始) |
|
3、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后历年线路补贴款预期信用损失率的评估情况 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后,公司历年线路补贴款预期信用损失率测算,均考虑了三种宏观经济情景,基准情景的权重通常在 50%-70%;乐观情景的权重通常在 10%-20%;悲观情景的权重通常在20%-30%。
据此,公司三种情景下赋权测算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详见下表:
赋权 | 情景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10% | 乐观情景 | 0.10% | 0.12% | 0.15% |
70% | 正常情景 | 0.69% | 0.83% | 0.97% |
20% | 悲观情景 | 4.13% | 4.93% | 5.72% |
加权预期信用损失率 | | 1.32% | 1.58% | 1.84% |
10% | 乐观情景 | 0.09% | 0.10% | 0.12% |
70% | 正常情景 | 0.75% | 0.89% | 1.04% |
20% | 悲观情景 | 4.39% | 5.24% | 6.08% |
加权预期信用损失率 | | 1.41% | 1.68% | 1.96% |
10% | 乐观情景 | 0.08% | 0.10% | 0.12% |
70% | 正常情景 | 0.72% | 0.86% | 1.00% |
20% | 悲观情景 | 4.25% | 5.07% | 5.88% |
加权预期信用损失率 | | 1.36% | 1.63% | 1.89% |
10% | 乐观情景 | 0.06% | 0.07% | 0.09% |
70% | 正常情景 | 0.66% | 0.79% | 0.92% |
20% | 悲观情景 | 4.12% | 4.91% | 5.68% |
加权预期信用损失率 | | 1.29% | 1.54% | 1.79% |
10% | 乐观情景 | 0.06% | 0.07% | 0.08% |
70% | 正常情景 | 0.59% | 0.70% | 0.82% |
20% | 悲观情景 | 3.76% | 4.49% | 5.21% |
加权预期信用损失率 | | 1.17% | 1.40% | 1.62% |
10% | 乐观情景 | 0.78% | 0.97% | 1.21% |
80% | 正常情景 | 1.00% | 1.23% | 1.52% |
10% | 悲观情景 | 1.41% | 1.71% | 2.09% |
加权预期信用损失率 | | 1.02% | 1.25% | 1.54% |
10% | 乐观情景 | 0.54% | 0.69% | 0.88% |
80% | 正常情景 | 1.04% | 1.27% | 1.57% |
10% | 悲观情景 | 1.33% | 1.61% | 1.98% |
加权预期信用损失率 | 1.02% | 1.25% | 1.54% | |
4、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后历年线路补贴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历年来公司确认线路补贴及回款、结转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中的线路补贴款余额3,920.68万元,均为应收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的款项。自《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颁布后,公司历年来确认线路补贴及回款、结转的情况,具体如下表: 单位:万元
期初余额
(A) | 本期计提
金额
(B) | 本期回款
金额
(C) | 因处置电站及
配套接网工程
结转金额(D) |
3,920.68 | | | |
3,920.68 | | | |
3,920.68 | | | |
6,506.97 | | | 2,586.29 |
6,506.97 | | | |
6,506.97 | | | |
4,856.56 | 1,727.67 | 77.25 | |
1,623.13 | 3,549.88 | 316.46 | |
1,975.39 | 2,844.74 | 3,196.99 | |
2,730.33 | 1,648.04 | 2,402.98 | |
2,013.26 | 1,856.85 | 1,139.79 | |
545.36 | 1,467.90 | | |
| 545.36 | | |
《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建〔2018〕250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5号)发布后,公司未再收到线路补贴回款。
为优化风电电站资产结构,公司2021年度以处置项目子公司股权的形式,对外出售了建成年度较早、补贴电费占收入比例较高的风电项目,因而项目子公司确认的应收线路补贴一并转售给受让方,导致2021年度结转线路补贴2,586.29万元。
(2)2019年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线路补贴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情况 自 2019年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公司线路补贴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线路补贴余额 | 1,004.98 | 1,750.60 | 1,132.12 | 32.99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1.02% | 1.25% | 1.54% | 1.89% |
预期信用损失余额 | 10.20 | 21.80 | 17.45 | 0.62 |
| | | | |
线路补贴余额 | | 1,004.98 | 1,750.60 | 1,165.10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1.02% | 1.25% | 1.54% | 1.89% |
预期信用损失余额 | | 12.54 | 27.01 | 22.04 |
| | | | |
线路补贴余额 | | | 1,004.98 | 2,915.70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1.17% | 1.40% | 1.62% | 1.85% |
预期信用损失余额 | | | 16.33 | 53.91 |
| | | | |
线路补贴余额 | | | | 3,920.68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1.29% | 1.54% | 1.79% | 2.03% |
预期信用损失余额 | | | | 79.57 |
| | | | |
线路补贴余额 | | | | 3,920.68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1.36% | 1.63% | 1.89% | 2.15% |
预期信用损失余额 | | | | 84.28 |
| | | | |
线路补贴余额 | | | | 3,920.68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1.41% | 1.68% | 1.96% | 2.22% |
预期信用损失余额 | | | | 87.22 |
| | | | |
线路补贴余额 | | | | 3,920.68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 | | 100% |
项目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预期信用损失余额 | | | | 3,920.68 |
(三)历年来年审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程序
2018年 6月发布的《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建〔2018〕250号)指出,已纳入和尚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项目,不再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给予补贴。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5号)发布后,未涉及接网工程补贴相关条款。因此,2018年6月之后,公司未再确认线路补贴。
截至2023年度报告报出日,由于相关文件并未明确2018年6月前已确认应收线路补贴款的给付安排,未有政策明确2018年6月前确认的应收线路补贴款不予支付的可能性,也未有政策明确2018年6月前确认的应收线路补贴款与接网工程回购价格的关系,其信用风险特征并未发生显著变化,且线路补贴与上网电价补贴均依据上网电量及补助标准予以计算,由财政部拨付给电网公司,电网公司通过结算转付给公司,线路补贴与上网电价补贴的信用风险特征相似,无显著不同。故 2019年-2023年期间,公司将线路补贴、上网电价补贴分类为同一组合进行预期信用损失的测算具备合理性。
年审会计师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一是检查程序。查阅了
新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接网工程所涉补偿政策的公开文件,分析了政策文件对公司已确认的应收线路补贴余额可回收性的影响;就2018年6月前确认的应收线路补贴,判断是否存在明确政策性变化导致其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
二是访谈程序。2024年度前,因就2018年6月前确认的应收线路补贴款结算不存在明确政策性变化,未对地方电网进行访谈。2024年下半年,公司首次收到回购接网工程设施征询函,标志着回购接网工程的协商、对接工作实质上启动。公司亦明确函复了愿意出售接网工程。为确认补偿自建接网工程、减轻
新能源发电企业经营负担的方式发生变更,对线路补贴信用风险特征的影响,对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进行了访谈。
三是实质性分析程序。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等指标,并与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指标、同行业同期相关指标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将报告期末、期初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回款周期的变动是否存在异常;复核应收账款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收入是否配比;划分账龄区间,计算各账龄区间余额占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分析账龄分布趋势;重点关注长账龄的应收款项,通过检查原始单据、收入测算、复核、分析等判断长账龄应收款项余额的合理性;考虑客户的信用评级情况,分析其偿债能力,判断长账龄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沟通了解长账龄的形成原因,并结合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回款情况及相关政策变化,复核管理层对于应收款项可收回性的判断;依据管理层的判断及客观因素的变化,复核应收
四是函证程序。执行函证程序,并对函证全过程进行相关控制,回函后对函证结果进行评价;核对回函内容与被审计单位账面记录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分析不符事项的原因,检查交易结算单、交易预结算单等相关原始单据,核查被审计单位对于回函与账面记录之间差异的解释是否合理,编制“应收账款函证差异调节表”进行调节,并检查支持凭证。
五是细节测试。依据回函结果、交易结算单和交易预结算单等相关原始单据对应收
新能源发电各类补贴款的收入确认进行测算,分析应收补贴款的余额是否异常;评估管理层本期坏账政策是否与上期保持一致,并评估管理层计算应收款项减值准备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假设的合理性;复核企业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的计算过程并评价其合理性;对于管理层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重新计算本期应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
六是列报披露检查程序。检查应收账款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出恰当列报和披露,其与报表其他关联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2024年末对线路补贴款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计提时间是否准确、及时
公司对应收款项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为:某一客户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显著不同,或该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例如客户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应收该客户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已显著高于其所处于账龄、逾期区间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等。
(一)线路补贴变更为电网结合企业意愿收购接网工程设施
根据本落实函回复之“一、线路补贴款相关政策条款、修订时间和内容”,尽管主管部门自2013年起即多次发文,要求回购发电企业自建接网工程,但各地推进接网工程设施回购的工作节奏有所差异。2024年以来,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回购发电企业自建接网工程工作的督办力度,并于2025年3月对包括宁夏在内的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专项监管工作,宁夏地区的回购工作实质上在2024年开始启动。
(二)收购公司接网工程进展
2024年5月以来,公司陆续收到推进接网工程资产收购工作的函,要求公司确认回购意愿并提供工程资料。截至本落实函回复出具日,公司均表达了出售意愿,并按要求已提供工程资料的项目清单如下:
电站 |
嘉泽第四风电场 |
泉眼第一风电场 |
怀仁国瑞风电场 |
张鼓匠风电场 |
南运河风电场 |
天津陆风风电场 |
巨丰风电场 |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线路补贴拨付给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电站。公司确认的上述应收线路补贴款对应的电站,均系《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建〔2018〕250号)发布后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因此不存在因收到线路补贴影响接网工程出售给电网企业价格的情形。
根据各地国网公司的函件,国网公司将按发电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工程信息确认单反馈情况,开展合规性审查、评估、收购意向书签订等下一步资产收购工作。
根据对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的补充访谈确认,发电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工程的回购工作,严格按照“明确意愿、核查材料、开展评估、签订协议、支付款项”的步骤执行,“成熟一个、回购一个”的节奏推进,目前已完成宁夏区域6个接网工程回购的材料核查工作。公司有意愿出售的自建接网工程设施材料核查工作,亦在推进过程中。
(三)访谈情况
根据对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的访谈确认,针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发布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5号)修订前所涉相关线路补贴,因接网工程补贴具体支付方式暂未确定,自2022年以来,未向宁夏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该类补助。
根据对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的补充访谈确认,“未来国网宁夏公司会结合
新能源发电企业出售接网工程设施意愿,改为以收购接网工程设施的方式,补偿
新能源发电企业在接网工程方面的投入。2024年 5月以来,国网宁夏公司陆续向
新能源发电企业出具推进接网工程资产收购工作的函,征询回购意愿并请
新能源发电企业提供工程资料。
下一步将按发电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工程信息确认单反馈情况,开展合规性审查、评估、收购意向书签订等下一步资产收购工作。针对2018年6月以前
新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接网工程的补助,后续不会另行结算。收购接网工程设施的作价,并不参考以往的接网工程补贴,而是根据发电企业建造时的工程投入和目前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根据对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的补充访谈确认,“主管部门通过接网工程补贴、纳入输配电价核定、征求发电企业意愿后由电网企业回购等多种方式,本质上是为了减轻
新能源发电企业经营负担。2024年以来,国家能源局加强了对电网企业回购发电企业自建接网工程工作的督办力度。在这个政策背景下,电网企业回购发电企业自建接网工程,还是建立在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国网宁夏公司结合宁夏区域实际情况,多次开会研讨推进回购工作的实施步骤及方案。国网宁夏公司收购自建接网工程设施后,由于减轻
新能源发电企业经营负担的方式发生变更,发电企业不会收到接网工程补贴,该政策适用于宁夏区域发电企业自建接网工程的回购工作。” (四)公司2024年末对线路补贴款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考虑因素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具有不确定性的交易或事项所作的合理判断和近似计量。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许多财务数据无法精确获取,而需要基于历史经验、行业惯例、当前信息和合理假设进行估计,而进行会计估计并不会削弱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可靠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是典型的会计估计事项,基于历史数据、当前状况及前瞻性信息,对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概率加权评估。会计估计具有三个核心特征:基于不确定性、依赖专业判断、动态调整。
自《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建〔2018〕250号)下发后,截至 2023年度报告报出日,公司未获取任何相关信息或有任何迹象表明,线路补贴款的可回收性除了时间长度的影响外,还发生了其他变化。基于其发放主体,公司判断线路补贴款的信用风险特征未发生显著变化。
2024年度,公司首次收到回购接网工程设施征询函,标志着回购接网工程的协商、对接工作实质上启动,公司依据此举措判断2018年6月前已确认应收线路补贴款的可回收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线路补贴款的可回收性与应收各地国网公司组合的款项显著不同,应收线路补贴款的信用风险特征已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当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来评估应收线路补贴款的可收回金额。故公司依据最新获取的信息,动态调整了线路补贴款的计提比例。
(五)同行业可比公司历年来针对线路补贴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如前所述,由于相关文件并未明确2018年6月前已确认应收线路补贴款的给付安排,因此发电企业没有统一的计量方式,存在单项计提,或与应收电网企业的款项作为同一组合计提两种方式。分别根据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进一步对比分析如下:
1、同行业可比公司按单项计提线路补贴坏账准备的情况分析
经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 2019年度以来年报披露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历年来针对电网公司客户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9年 | | 2020年 | | |
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余额 | 客户 | 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余额 | 客户 | 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余额 |
| | | | |
195.16 | 接网补贴 | 390.33 | 接网补贴 | 390.33 |
| | | | |
| | | | |
1,469.71 | 国网江苏省
电力有限公司 | 1,469.71 | 国网江苏省
电力有限公司 | 1,469.71 |
| | 100.00 | 国网重庆市
电力公司 | |
| | | | |
2022年 | | 2023年 | | |
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余额 | 客户 | 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余额 | 客户 | 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余额 |
| | | | 17,163.91 |
390.33 | 接网补贴 | 390.33 | 接网补贴 | 390.33 |
696.16 | 内蒙古电力
(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 696.16 | 内蒙古电力
(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 696.16 |
| | | | |
1,469.71 | 国网江苏省
电力有限公司 | 1,469.71 | 国网江苏省
电力有限公司 | 1,469.71 |
| | | | |
注1:
华电新能于2025年6月27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因此作为新增可比上市公司列示。
注2:除
银星能源外,其余可比上市公司均为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同行业可比公司普遍存在自建接网工程情形。由上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仅
中闽能源明确披露于2019年、2020年均对接网补贴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因此 2019年以来均存在单项计提接网补贴的坏账准备余额。
节能风电2022年针对应收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因此2022年以来均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余额,但公开信息中未披露相关款项的性质,无法区分是否属于线路补贴。
三峡能源于2020年3月申请上市,报告期第一年为2016年。根据
三峡能源招股说明书,自 2016年末以来即存在针对应收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的款项单项计提1,469.71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但公开信息中未披露相关款项的性质,无法区分是否属于线路补贴。
江苏新能、
银星能源、
华电新能2019-2023年度不存在就接网补贴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与公司一致。其中,
银星能源、
华电新能 2024年度亦不存在就接网补贴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形。
综上,
江苏新能2019-2023年度不存在就接网补贴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2024年存在针对电网公司客户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与公司一致;
银星能源、
华电新能2019-2023年度不存在就接网补贴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与公司相同会计期间的账务处理一致;
中闽能源2019年、2020年均对接网补贴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节能风电2022年针对应收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三峡能源2016年末以来即存在针对应收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的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余额,但公开信息中均未披露相关款项的性质,无法区分是否属于线路补贴。
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均结合前瞻性信息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通过专业判断一项应收款项是否应当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进行动态调整,具有一定的主观性。2019年以来,由于2018年6月前确认的应收线路补贴款的给付安排一直未能明确,对于是否对线路补贴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同行业上市公司根据业务所属地域、业务结构、管理层对行业政策的判断存在差异。
2、同行业可比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分析
如前所述,仅
中闽能源明确披露对接网补贴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其余同行业可比公司中,
三峡能源、
节能风电存在针对电网公司客户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银星
能源、
华电新能均不存在对电网公司客户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
江苏新能与发行人均于2024年末存在对电网公司客户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
除
中闽能源外,其余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明确披露对电网公司客户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所涉款项的性质,但线路补贴对
新能源发电企业而言,同属于电网公司客户的应收款项,公司应收线路补贴款属于应收各地国网公司款项组合,因此将公司2023年及之前按组合计提的线路补贴坏账准备比例,与其余同行业可比公司针对国网客户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对比分析如下: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