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控智造(603070):万控智造: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17:30:55 中财网
原标题:万控智造:万控智造: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四号股东会网络投票》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六条公司可以与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相关信息,包括: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公司通过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披露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
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但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因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要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默认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若存在多通道投票的,将采用“时间优先”原则,选取时间最先的投票通道作为有效投票通道。

香港结算公司以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为默认网络投票通道,若要使用互联网投票平台通道则须在投票前事先联系确认,但对每次股东会只能选择一个通道。

第二十四条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五条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应当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编制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除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投票外,针对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议案,香港结算应当提供沪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第三十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和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亦将及时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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