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00097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17:25:22 中财网
原标题:浪潮信息: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77 证券简称:浪潮信息 公告编号:2025-036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9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凌霄路15号院1号楼一层东侧102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84人,代表股份519,857,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1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77,706,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4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80人,代表股份42,150,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83人,代表股份49,094,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6,943,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80人,代表股份42,150,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32%。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518,984,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反对761,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5%;弃权111,4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8,221,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18%;反对761,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12%;弃权111,432权股份总数的0.227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518,97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6%;反对763,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0%;弃权116,9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8,213,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57%;反对763,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61%;弃权116,9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2%。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518,933,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4%;反对783,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7%;弃权139,6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8,171,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94%;反对783,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62%;弃权139,6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4%。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518,92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1%;反对776,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弃权159,0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8,159,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51%;反对776,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0%;弃权159,0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9%。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518,859,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2%;反对791,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3%;弃权205,5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8,097,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88%;反对791,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5%;弃权205,5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6%。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518,90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2%;反对776,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173,5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8,144,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39%;反对776,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6%;弃权173,5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5%。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7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518,92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0%;反对765,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3%;弃权170,2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8,158,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35%;反对765,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8%;弃权170,2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7%。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海青、李宸珂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25年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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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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