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染织(605189):富春染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监控与审计体系,加强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之有效性的监督以及对财务信息的审计,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制订了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承担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董事会秘书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六)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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