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可达(688800):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16:45:18 中财网

原标题:瑞可达: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股票简称:瑞可达 股票代码:688800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Recodeal Interconnect System Co.,Ltd. (苏州市吴中区吴淞江科技产业园淞葭路 998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声 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进入转股期后所
持可转换债券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如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将不能将其所持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设置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有条件赎回条款,到期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有条件赎回价格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如果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其所持可转债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若公司按事先约定的赎回条款确定的赎回价格低于投资者取得可转债的价格(或成本),投资者存在因赎回价格较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 AA-。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关于本次发行不提供担保的说明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四、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规模
根据公司公告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前,公司将根据公司最近一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最终确定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规模,确保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50%。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情况及相关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世均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认购事项及减持计划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或安排,仍将遵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相关承诺。

2、本人确认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3、本人确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等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4、若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持股 5%以上股东黄博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就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认购事项及减持计划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或安排,仍将遵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相关承诺。

2、本人确认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3、本人确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等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4、若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一,就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认购事项及减持计划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或安排,仍将遵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相关承诺。

2、本人确认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3、本人确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等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4、若本人及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独立董事俞雪华、林中、周勇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认购事项及减持计划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新能源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新能源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 139,479.76万元、136,713.58万元、218,006.96万元和 70,225.6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86.37%、88.83%、91.62%和 93.71%,是公司的核心业务和重要的利润来源。若公司下游新能源汽车、储能等领域客户未能跟上行业快速发展和变革的步伐,出现经营资金困难,则公司将出现丧失客户、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存货跌价等风险。
新能源汽车及储能产业作为我国战略新兴产业之一,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和引导下,产业规模快速增长。长远来看,新能源汽车及储能产业未来仍是我国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但随着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技术门槛日益提升,储能及动力电池行业发展进一步深化,市场资源不断向行业龙头企业集中。未来若新能源汽车及储能行业发展进程缓慢或需求不及预期,或国内外经济环境、市场容量、连接系统产品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或连接器行业产能扩张过快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二)海外经营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全球化发展,海外市场成为公司经营的重点市场之一。为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整合国际资源,公司已于 2022年起在新加坡、美国、墨西哥设立子公司。由于境外控股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营环境与中国大陆存在一定的差异,公司对境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在管控效率、汇率波动、当地政治与法律的合规性等方面均面临一定风险。公司未来可能发生更多的境外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业务,对涉外经营管理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因国际市场的政治环境、军事局势、经济政策、竞争格局、突发事件等因素更加复杂多变,且法律体系、商业环境、企业文化等方面与国内存在诸多差异,公司将面临因海外经营经验不足、经营环境恶化导致的海外经营风险。

(三)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及发生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规模逐年扩大,应收账款随之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64,368.00万元、60,224.78 万元、89,574.74万元和90,584.42万元,占同期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1.64%、17.64%、20.73%和20.04%。未来若公司客户回款时间过长,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若发生大额应收账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形,亦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结构件、金属原料、塑胶材料等。报告期内前述主要原材料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在 70%左右,占比较高,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有较大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容易受到经济周期、市场需求、汇率等因素的影响,出现较大波动。近几年来受国际政治、经济局势的影响以及供需关系的变化,铜材等金属原材料、塑料粒子等塑胶材料价格波动加大,对发行人营业成本产生了一定的压力。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持续上涨或出现大幅波动,而且公司未能及时或未能充分向下游转移相关成本,公司将面临毛利率降低,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五)存货跌价风险
随着公司产销规模快速增长,公司存货规模整体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36,378.96万元、40,461.31万元、60,719.30万元和56,792.78万元。受下游通信及新能源行业变化影响,公司部分存货存在跌价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 1,879.43万元、2,535.95万元、3,632.36万元和 3,468.18万元。若公司未来整体销售迟滞、市场需求下降导致存货周转不畅,或产品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均可能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降低,出现存货跌价的风险。

(六)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72%、24.54%、21.79%和23.54%,存在一定波动。公司毛利率水平受产品结构、原材料价格、员工薪酬水平等发展状况及多重因素的影响,如上述因素发生持续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随着下游新能源行业及通信行业的发展,市场竞争可能有所加剧,发行人可能面临产品降价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的毛利率进一步下降。

(七)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最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162,514.21万元、155,498.30万元和 241,466.97万元,净利润为 25,318.16万元、13,655.25万元和 17,788.28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与净利润呈现一定的波动。2023年业绩下滑主要系受到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导致收入小幅下降及公司为开拓境外市场及提升整体管理及研发水平,导致管理、销售及研发费用上升的共同影响所致。

公司目前所处行业前景良好,下游新能源行业仍是我国乃至世界未来重点发展领域之一,公司长期经营能力和竞争力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但公司长期战略布局投入的收益回报具有滞后性,同时随着公司对主营业务加大投资及海外市场布局,公司面临资源整合、技术开发、海外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新挑战。

未来若受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下游行业需求疲软、海外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可能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七、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6)无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若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2、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利润分配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讨论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 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四)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应当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沟通、筹划股东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该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如经济环境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二)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 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三)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及披露
(一)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最近三年的分红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2023年 5月 19日,公司实施 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
113,157,05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5.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58,841,667.04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股。

(2)2024年 5月 30日,公司实施 2023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
158,419,873股为基数,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905,000股后,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5,751,487.30元(含税)。

(3)2025年 5月 30日,公司实施 2024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
158,419,873股为基数,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905,000股后,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3.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55,130,205.55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3股。

2、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526.9513,680.8425,268.68
现金分红(含税)5,513.021,575.155,884.17
当年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31.45%11.51%23.29%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合计12,972.34  
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18,825.49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68.91%  
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以支持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可持续性发展,今后公司将持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相关分红规划实施现金分红。

八、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但需要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的是,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2、积极稳妥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争取尽快实现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公司将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进度,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力争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投产并达到预期效益。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二)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世均先生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后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充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后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如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目 录
声 明.............................................................................................................................. 1
重大事项提示 ............................................................................................................... 2
一、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进入转股期后所持可转换债券不能转股的风险 ......................................................................................... 2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 2 三、关于本次发行不提供担保的说明 ................................................................. 3
四、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规模 ............................................................. 3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情况及相关承诺 ..................................................................... 3
六、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 6 七、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 8
八、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 14
目 录............................................................................................................................ 18
第一节 释 义 .............................................................................................................. 21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2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24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25
三、本次发行概况 ............................................................................................... 28
四、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 ....................................................................... 31
五、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 43
六、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的关系 ................................................... 44 第三节 风险因素 ........................................................................................................ 46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 46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 51
三、其他风险 ....................................................................................................... 52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56
一、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56 二、公司科技创新水平及保持科技创新能力的机制或措施 ........................... 56 三、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 61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上市以来的变化情况 ........... 73 五、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 75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 76 七、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 88
八、公司主要业务的有关情况 ......................................................................... 126
九、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情况 ............................................................................. 154
十、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 169
十一、上市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194 十二、境外经营情况 ......................................................................................... 194
十三、报告期内的分红情况 ............................................................................. 195
十四、最近三年发行的债券情况 ..................................................................... 196
十五、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 196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197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及重要性水平 ......................................... 197 二、财务报表 ..................................................................................................... 198
三、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 203 四、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205 五、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 208 六、财务状况分析 ............................................................................................. 209
七、经营成果分析 ............................................................................................. 239
八、现金流量分析 ............................................................................................. 256
九、资本性支出分析 ......................................................................................... 259
十、技术创新分析 ............................................................................................. 260
十一、重大担保、仲裁、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 260 十二、本次发行的影响 ..................................................................................... 261
第六节 合规经营与独立性 ...................................................................................... 262
一、合法合规情况 ............................................................................................. 262
二、资金占用情况及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 262
三、同业竞争情况 ............................................................................................. 262
四、关联交易情况 ............................................................................................. 264
第七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 271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271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 271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方式 ............................................................................. 285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286 五、发行人的实施能力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 ............................................. 287 六、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拓展新业务、新产品的说明 ..................................... 288 第八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 290
一、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情况 ......................................................................... 290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 291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对发行人科技创新的作用 ......................................... 298 四、前次募集资金运用专项报告结论 ............................................................. 299 第九节 声明 .............................................................................................................. 300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300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 303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 304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总裁声明 ............................................. 305 五、发行人律师声明 ......................................................................................... 306
六、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307
七、评级机构声明 ............................................................................................. 308
八、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 309
第十节 备查文件 ...................................................................................................... 310

第一节 释 义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 股份公司、瑞可 达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系由苏州瑞可达连接系 统有限公司于 2014年 6月 5日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瑞可达有限苏州瑞可达电子有限公司,2011年 11月更名为苏州瑞可达 连接系统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募集说明书《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川瑞可达四川瑞可达连接系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江苏艾立可江苏艾立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瑞可达技术苏州瑞可达连接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瑞可达泰州瑞可达(泰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系江苏飞泰电子 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瑞可达商贸苏州瑞可达商贸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瑞博恩苏州瑞博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四川艾立可四川艾立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武汉亿纬康亿纬康(武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速电科技四川速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新加坡瑞可达RECODEAL INTERNATIONAL(SINGAPORE)PTE.LTD.,系 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
美国瑞可达Recodeal Inc,曾用名系 Recodeal LLC,系发行人境外全资子 公司
墨西哥瑞可达RECODEAL INTERCONNECT SYSTEM MEXICO S.DE R.L.DE C.V.,系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
瑞可达能源Recodeal Energy Inc,系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
境外控股子公司新加坡瑞可达、美国瑞可达、墨西哥瑞可达、瑞可达能源
StarXStarX Energy Inc,曾用名 StarX Energy LLC,系发行人境外 参股公司
瑞创连接技术苏州瑞创连接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联瑞投资苏州联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系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吴世均控制的企业
经纬众横宿迁经纬众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安费诺Amphenol Corporation及其分支机构,全球最大的连接器制 造商之一
莫仕Molex, LLC及其分支机构,全球领先的互联产品供应商之一
电池连接系统、 CCSCells Contact System,一种将铝巴、信号采集组件、绝缘材 料等通过热压合或铆接等方式组合在一起,实现电芯间串并 联及温度、电压等信号采集和传输的电连接系统
低频连接器传输信号频率低于 100兆赫的连接器,一般用于传输电流或 者电信号。一般用于供电系统和数据信号、监测信号等传输
微波射频连接器工作频率在 100兆赫以上使用的连接器,一般与同轴结构的 同轴线缆相连接,通常也称为射频同轴连接器。主要应用微 波信号传送与发射、接收等
高速数据连接器传输速度大于 1Gbt/S的数据连接器
AEC/DAC/ACC高 速线缆通过铜导体直接传输电信号,实现组件、设备或系统间的互 联,按是否内置电子元件以增强信号,高速线缆可分为无源 铜缆(DAC)、有源铜缆(ACC)和有源电缆(AEC)。 主要应用于数据中心、高性能计算和电信网络等领域
光纤连接器传输光信号的连接器,用于高速或长距离的信号传输,一般 分为单模信号传输和多模信号传输
FAKRA、Mini- FAKRA连接器FAKRA是汽车电子系统中用于传输高速数据的连接器标 准,Mini-FAKRA是 FAKRA的小型化版本,具有体积更 小、频率与速度更高的优势。上述产品主要应用于自动驾驶 系统(如环视摄像头、毫米波雷达)、高带宽车载娱乐系 统、车联网模块等智能化场景
HSD高速连接器HSD(High-Speed Data,高速数据)连接器是专为汽车和工 业应用设计的高性能连接器,主要用于传输高频、低延迟的 差分信号,支持车载电子设备间的高速数据传输
SMP型连接器一种超小型推入式射频同轴连接器,广泛应用于高频信号传 输和空间受限的场景
SCC型连接器系列紧凑型连接器,专为严苛环境下的电气连接需求设计, 应用于通信、工业等领域
高速板对板连接 器一种专为高频、高带宽场景设计的微型电子元件,用于在印 刷电路板(PCB)之间传输高速信号、电源和数据,广泛应 用于移动通信、数据中心等领域
高速 I/O连接器专为高频率、高带宽场景设计的电子元件,用于设备间或设 备内部的高速数据传输
SFP+连接器SFP(小型可插拔)连接器的升级版本,专为高速数据传输 设计,支持 10Gbps及以上速率,广泛应用于数据中心、5G 通信、高速以太网等场景
CAGE连接器一种专为高速数据传输和高密度集成场景设计的连接器,主 要应用于数据中心、光通信模块等领域。其核心功能是为光 模块(如 SFP+)或高速电子设备提供稳定的机械支撑、电 磁屏蔽和信号传输通道
PCB/FPC印刷电路板/柔性电路板
三电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系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
RRURemote Radio Unit,远端射频模块
《公司章程》现行《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监事会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 商)、东吴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国 枫律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 容诚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级机构、中证 鹏元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报告期、近三年 及一期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 2025年 1-3月
近三年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本募集说明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本募集说明书引用的第三方数据或结论,均已注明资料来源并真实、准确、完整引用,确保权威、客观、独立并符合时效性要求。所引用的第三方数据并非专门为本次发行准备,发行人并未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 Recodeal Interconnect System Co., Ltd.
股票简称瑞可达
证券代码688800
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20,567.4335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世均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 1月 11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 6月 5日
上市日期2021年 7月 22日
住所苏州市吴中区吴淞江科技产业园淞葭路 998号
邮政编码215124
董事会秘书马剑
电话号码0512-89188688
传真号码0512-81880595
互联网网址www.recodeal.com
电子信箱david.ma@recodeal.com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子元件及组件、光电连接器、传感器、线 束、充电设备、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电子母排;销售:电子产 品、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光纤光缆、模具、紧固件、机械配 件、仪器仪表;电子元件及组件、光电连接器、传感器、线束、 充电设备、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电子母排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北斗/GPS卫星导航终端及模块的研 发、生产、销售及售后维修与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双碳”浪潮下,新能源汽车及储能市场成长空间巨大,新能源连接系统需求快速增长
随着“双碳”目标在全球达成共识,全球各主要国家地区相继出台了碳达峰或碳中和目标。2020年,我国领导人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了我国力争 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在双碳背景下,全球新能源汽车、储能市场均呈现高速增长趋势。

新能源汽车产业方面,随着碳排放政策的严格要求和鼓励电动车发展政策的出台,全球掀起汽车电动化浪潮,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从 2011年的 4.90万辆增长至 2022年的 1,082.40万辆,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 63.35%。根据 Statista测算,2021年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达到约 3,460亿美元,预计到 2027年将增长到约 8,600亿美元,新能源汽车远期增长空间巨大。据中汽协数据,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延续高增长趋势,2024年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 1,286.6万辆,同比增长 35.5%。从渗透率看,2024年我国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上升至 40.93%,已经提前三年实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的“到 2025年新能源新车销量达到销售总量 20%左右”发展目标,展现出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强大的发展动能和巨大的需求潜力。

储能产业方面,我国 2021年 7月以来颁布的《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提出,到 2025年将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装机规模达 30GW以上,到 2030年将实现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

伴随着国内能源结构的变革与推进,锂电池储能正赋能智能配网储能电站、有轨电车、港口储能电站、数据中心等多个应用场景。根据 EVTank与伊维经济研究院共同发布的《中国储能电池行业发展白皮书(2025年)》数据,2024年,全球储能电池出货量达到 369.8GWh,同比增长 64.9%,其中中国企业储能电池出货量为 345.8GWh,占全球储能电池出货量的 93.5%,预计到 2030年全球储能电池的出货量将达到 1,550.0GWh。随着技术不断进步、成本不断下降、储能产品不断完善,未来储能市场需求将快速增长,市场容量将快速提升。

2、智能汽车、数据中心领域蓬勃发展,高频高速连接系统需求旺盛 近年来,以智能汽车、数据中心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迅速发展。根据DATA BRIDGE的预测,2023年全球自动驾驶汽车市场规模价值 989.5亿美元,预计到 2031年将达到 6,206.7亿美元,2023年至 2031年预测期内的复合年增长率为 25.8%。未来在 L3及以上自动驾驶级别逐渐成熟并规模化落地、智能座舱系统功能的不断完善和迭代、车联网普及带来通信互联系统的进一步增长等驱动下,智能汽车行业市场将进一步快速增长。从数据中心市场来看,根据Astute Analytica的预测,2024年全球数据中心市场规模为 3,529.3亿美元,预计到 2033年将达到 8,768亿美元,2024-2033年预测期间复合年增长率为 10.64%。

根据中国信通院及中信建投研究所的数据,2023年我国数据中心行业收入达到2,407亿元(不包含云计算业务收入,只计算机柜、带宽租用等),同比增长26.64%,近 3年复合增速达到 17.07%。随着 AI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大规模新建数据中心机房和以 DeepSeek为代表的开源 AI大模型本地化、云端部署的需求快速发展,未来对于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的需求将快速增长。智能汽车与数据中心等行业的快速发展,亦推动了市场对于高频高速连接系统的增量需求 3、国家政策大力推动行业发展
新能源汽车、储能、智能汽车和数据中心等产业是我国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近年来,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多个部委出台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和《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关于推动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多项引导、支持、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及储能行业发展的规划和管理政策。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新能源汽车、储能行业、智能汽车和数据中心行业也迎来行业快速发展的黄金期。

综上,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和储能等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增加应用于上述行业的连接系统产品需求,为公司连接系统产品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新能源产业前景广阔,公司丰富产品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
公司始终以连接系统产品为核心,坚持客户需求导向,现已具备包含连接器件、组件和模块的完整产品链供应能力。经过十余年发展,公司已成为同时具备光、电、微波连接系统产品研发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之一,并与国内外知名汽车整车企业和汽车电子系统集成商、新能源储能光伏产品制造商、通信产品制造商等一系列信用良好、实力雄厚的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为顺应新能源汽车、储能、智能汽车和数据中心等行业快速发展的态势,抢抓行业发展机遇,公司结合自身技术优势、未来发展规划及客户市场需求,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以实施智慧能源连接系统、高频高速连接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丰富公司产品结构、拓展产品应用场景并提升公司在下游客户中的市场份额,以保持公司在连接系统领域的领先优势,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2、突破产能瓶颈,增强对客户配套能力
目前公司在新能源行业已经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新能源领域的相关产品已成为公司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之一。公司凭借在新能源连接系统领域长期的技术积累和丰富的产品开发经验,顺应下游客户的需求变化,进一步强化自身制造能力,以提升在下游客户的市场份额,强化和巩固和客户的合作关系,增强合作粘性。同时,公司积极拥抱智能化和 AI时代,通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快速扩大在高频高速连接器产品的产能,以满足下游汽车、通信行业客户的需求。现阶段,公司整体产能存在瓶颈问题,与客户需求出现失衡,公司亟需提升高频高速和智慧能源连接系统产品研发及生产能力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形成规模优势,提升公司产品的输出能力,紧抓产业机会,支持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3、 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有利于公司运用资本市场融资的优势,增强资本实力,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发展提供资本保障,保障公司研发创新及业务扩张等活动的持续正常开展,推进公司业务规模的拓展。

本次发行将为公司拓展业务规模奠定基础,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数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万元。

(六)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七)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不超过 10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并以监管部门批复的金额为准。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高频高速连接系统改建升级项目66,912.5550,000.00
2智慧能源连接系统改建升级项目27,921.212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30,000.00
合计124,833.76100,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

(八)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九)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预计为【】万元,具体包括:

项目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律师费用【】
会计师费用【】
资信评级费用【】
信息披露、发行手续费用等其他费用【】
合计【】
(十一)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

日期交易日发行安排
【】年【】月【】日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 告
【】年【】月【】日T-1日网上路演、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年【】月【】日T日刊登发行提示性公告;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网 下、网上申购日
【】年【】月【】日T+1日刊登网上中签率及网下发行配售结果公告;进行网 上申购的摇号抽签
【】年【】月【】日T+2日刊登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根 据中签结果缴款;网下投资者根据配售结果缴款;
日期交易日发行安排
  网上、网下到账情况分别验资
【】年【】月【】日T+3日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认最终配售结果
【】年【】月【】日T+4日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以上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及时公告并修改发行日程。本次可转债发行承销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不进行停牌。

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在上交所上市。

(十二)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本次发行的证券不设持有期限制。

四、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
(一)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二)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三)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四)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

(五)评级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 AA-。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④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⑥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⑦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⑤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⑥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⑦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⑧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⑨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债券受托管理人;
②公司董事会;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④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3、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不得对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②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5)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与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8)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9)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内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①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1、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2、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和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n+k)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 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赎回条款
1、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一)回售条款
1、 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本章节“四、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之“(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 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后,可以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本章节“四、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之“(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二)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 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 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三)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1、 违约事件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以下事件构成发行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1)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本次债券或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
(2)除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关于公司义务的规定,出售重大资产以致对公司本次债券或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3)公司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与破产、清算相关的诉讼程序;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等直接融资债务,以及银行贷款、承兑汇票等间接融资债务;
(5)公司未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私自变更本次债券或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6)其他对本次债券或本期债券的按期付息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 违约责任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发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因公司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 争议解决机制
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双方约定通过向受托管理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五、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世均
住所苏州市吴中区吴淞江科技产业园淞葭路 998号
董事会秘书马剑
电话0512-89188688
传真0512-81880595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