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菱科思(301191):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13:35:48 中财网
原标题:菲菱科思: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金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充分利用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低风险、稳健性金融机构产品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以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现金管理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先决条件;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六)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投资现金管理产品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根据阶段性购买情况公告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1、本次现金管理的签约金融机构名称、投资额度及期限、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行为。
2、投资产品的名称、类型、预期年化收益率等。
第六条 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由财务部负责选择合作银行或相关机构,针对相关市场信息变动及风险评估提出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操作,并对相关业务进行核算与登记归档,内部审计部负责对所有现金管理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提出现金管理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月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台帐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负责现金管理业务的账务处理,并对现金管理进行风险控制。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进行审计,主要审查现金管理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负责监督核实财务部账务处理情况。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第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现金管理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产品,否则视为违反保密制度,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现金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并由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相关机构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相关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现金管理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内部审计、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