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路通信(002446):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13:15:31 中财网

原标题:盛路通信: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7月)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议案》,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盛路通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公司组织和行为,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盛路通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2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广东盛路天 线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公司于2007年6月11日 在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营 业 执 照 号 : 4406002000407)。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广东盛路天线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 设立;公司于2007年6月11日在佛山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060070779772XN。
3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4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5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8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 研究开发、生产、销售:通讯 器材,机电产品,电子电路产品配 件。通信工程和网络工程的系统集 成,网络技术服务,软件的开发及 技术服务;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 通信设备安装及维护;钢结构工 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设备安装 工程施工;卫星相关工程的承包、 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通信 设备性能检测、环境试验检测;货 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汽车电子产品、车载电脑、 无线数据终端、车载数据终端的研 发、生产及销售;局域网、物联网 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工程项目 建设,相关设备、模块、集成电路 芯片、软件的研发与销售,以及与 之相关的移动互联网建设。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 研究开发、生产、销售:通讯器 材,机电产品,电子电路产品配件。 通信工程和网络工程的系统集成,网 络技术服务,软件的开发及技术服 务;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通信设 备安装及维护;钢结构工程、电子与 智能化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卫 星相关工程的承包、开发;计算机信 息系统集成;通信设备性能检测、环 境试验检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汽 车电子产品、车载电脑、无线数据终 端、车载数据终端的研发、生产及销 售;局域网、物联网技术研发与推广、 应用、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设备、模 块、集成电路芯片、软件的研发与销 售,以及与之相关的移动互联网建 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10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11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杨华、李 再荣、何永星、深圳市盛路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26,391,340股、 22,824,955股、 22,111,709股、4,824,733股;出资 方式均为以公司前身广东盛路天 线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 间为2007年6月11日。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杨华、李再 荣、何永星、深圳市盛路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26,391,340股、 22,824,955股、 22,111,709股、4,824,733股;出资方 式均为以公司前身广东盛路天线有 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7年6月11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 股份总数为76,152,737股,面额股的 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12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15,321,724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915,321,724股,全部为普通股。
13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 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14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15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16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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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款所列的 限制性规定。 ……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 续遵守前款所列的限制性规定。 ……
17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18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19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0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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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21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 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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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3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 者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4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 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 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 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 施前述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 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5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 公司实施前述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 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6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27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 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 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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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28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 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29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30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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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31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相关 规定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2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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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33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 会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3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5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 式提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 股东。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以书 面形式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6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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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37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38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39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40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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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与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 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41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42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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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43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44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45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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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47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48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49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50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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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51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52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3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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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5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56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删除
57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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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58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 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 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 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选举。
59第八十四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时,在选举两名以 上的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 事时,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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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 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 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 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 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 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 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 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 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 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会拟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 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 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 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 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 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 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 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 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 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 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 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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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 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 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 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 再次投票选举。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 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 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60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由于参会股东 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参加计票和 监票的股东代表不足2名的,不足 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61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 后立即就任。
62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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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63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任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其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其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64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董事、董事近亲属及其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不得在未履行向股东会 或董事会的报告义务,且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情形下,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除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 形外; (七)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不得在未履行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的报告义务,且未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情形下,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
65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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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
66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67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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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 2年。
68新增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69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0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71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 主持,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72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73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 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 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 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 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 赔偿责任。 
74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75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 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76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77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78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79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0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 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81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82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83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4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85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 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其规定。
86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87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88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 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89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90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91第一百三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作 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 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 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 件。第一百五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作为 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 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 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财务负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财务 负责人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 理职权。责人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 权。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 开展工作。
92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 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 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93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
94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分配利润。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95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 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 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96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充 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公 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公司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利益为宗旨,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考 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公司可持 续发展和维护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利益为宗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 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 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 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 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97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98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
99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100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101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102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03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104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105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通讯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微信或其 他即时通讯工具)或专人送达方式 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 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删除
106新增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107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8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 条件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 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 不得分配利润。
109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0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111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 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 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12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前条第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 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 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 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 订的合同办理。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 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114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115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6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严格执行 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 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 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 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 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 安全。第二百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 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 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 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 国家秘密安全。
117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118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佛山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119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内容修改,因新增或删除导致条款序号变化、格式性调整而无实质性变更的情况未在上表列示。上述事项尚需提请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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