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饲料(001313):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分红决策机制,加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向股东提供持续、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及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制定(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 目前及未来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银行信贷等因素,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需求和公司未来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与利润分配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推行现金分红方式,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3)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情形; (4)进行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同时在遵守上述现金分红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未来三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有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在满足( 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同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中小股东及监事会的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股东提出的相关问题。 (二)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2、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 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 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 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利润分配的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分别经监 事会和1/2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三)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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