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医疗(300677):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09:40:52 中财网
原标题:英科医疗: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本制度,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工作承担保密责任,并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知悉、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管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制定、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九)提供咨询服务、调研、数据报送等工作中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信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十)其他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十一)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与前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高比例送转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参考本制度第九条填写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所属单位/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与公司的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与具体时间、具体内幕信息事项等。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五条 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10年以上。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七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处罚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8日

附件一: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英科医疗 公司代码:300677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 号内幕信息 知情人 名 称/姓名企业代码/ 身份证号内幕信息 知情人证 券账号内幕信息 知情人 与上市公司 关系 (注2)知悉 内幕 信息 时间内幕信息 流转环节 (注3)内幕信息 获取途径 (注4)登记 人签 名 (注5)
         
         
         
         
         
         
         
         
1.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 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内幕信息流转环节:填写内幕信息流转环节,如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制度性安排或 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本制度中格式范本供参考,具体以交易所要求为准。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进展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人员商议或决议内容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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