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医疗(30067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避免虚假市场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所必需披露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披露,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包括全年营业收入、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重大交易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节 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其中,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权限需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的范围以《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八章 其他重大事项”规定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十)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一)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二十二)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五)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二十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九)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三十三)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或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或其他问题,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或虚假市场或其他问题的影响因素,回应证券监管部门的查询并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信息或澄清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等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所描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或者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事实发生 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可配合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山东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如需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7月 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