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002729):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 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使得套期保值业务能更好的发挥规避价格风险和锁定利润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 (二)公司应当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三)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投入数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设套期保值业务组,具体负责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事项。套期保值业务组成员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采购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证券投资部等相关人员,由采购部门相关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 (一)采购部门参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市场行情及套期保值效果的跟踪及分析、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销售部门主要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供后续订单情况预测; (三)财务部门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划拨与会计处理结算; (四)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和审查工作; (五)证券投资部主要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套期保值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向套期保值业务组负责人报告,套期保值业务组负责人及时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汇报。 (二)公司管理层、套期保值业务组的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同时,公司管理层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十三条 出现风险时,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及时通知公司管理层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七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无关人等不得获知。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公共范围内不谈论保密范围内的话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7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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