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00272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09:35:58 中财网
原标题:好利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经营管理等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四条 审计部负责指导、监督公司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对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审计工作。

第二节 职责与总体要求
第五条 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其他必要事项。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1名,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及审计部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 审计部及其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部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保持廉洁,不能收受任何有损自己职业判断的有价值的物品。

第十二条 审计部人员必须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被审计单位的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核心目标是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也就是评价企业的目标控制,组织控制,人员控制,从而有针对性地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和公司治理意识。

第十五条 审查评价会计资料和有关经济资料的公允性、一致性。

(一)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在特定日期是否确实存在; (二)特定会计期间所发生的所有业务及有关事项是否都已反映和记载在该期间的会计记录和有关资料之中;
(三)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实际发生,所归属的会计期间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前后会计期间是否保持一致; (四)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信息的披露是否公允、恰当。

第十六条 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活动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以及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终极目标是加强公司的控制意识,增强对股东的保护力度,使公司向良性健康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部门实际需要,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公司或子公司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子公司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公司、子公司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子公司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子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公司的审计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于年末拟订次年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审计需求,拟订《审计立项书》;审计部原则上在项目审计开始前,将审计的相关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根据《审计立项书》编制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执行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人员可以通过座谈、检查、抽样和进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三十条 撰写内部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内部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目的、范围、内容、发现的问题、结论等,并根据审计报告内容草拟整顿和处罚处理书,《内部审计报告》必须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必要时附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审计人员应将上述报告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核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报告》必须声明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若有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在报告中予以解释和说明;经核准的审计报告或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贯彻执行,审计部必须监督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整顿和处罚处理书如有异议,应在该文件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尽快作出复审决定。审计人员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对整顿和处罚处理书进行后续管理,并出具《整顿检查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事项完成后,必须将《内部审计报告》等资料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六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者,审计部可以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四节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者,由公司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或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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