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002315):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2025年7月8日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1,228.15万份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29.04元/份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日为2025年7月8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45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228.15万份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激励计划草案披露时)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32.4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31,723.5869万股的4.83%。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232.4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31,723.5869万股的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31,723.5869万股的0.9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9.58%。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分配情况(激励计划草案披露时)
4、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其需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个月行权其股票期权。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5、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5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如下所示: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对应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及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公示了《焦点科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将公司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12日。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5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及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述信息披露内容详情参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次经调整后的授予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7月8日为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45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228.15万份。 四、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的说明 《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激励份额发生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授权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53人调整为1,145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份额不作调整,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1,232.40万份调整为1,228.15万份,预留授予部分由300.00万份调整为304.25万份,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事项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本次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权日:2025年7月8日 2、首次授予数量:1,228.15万份 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145人。 4、行权价格:29.04元/份,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授予数量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六、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授权日 2025年 7月 8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9.09 %、25.14%、22.49%(深证综指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3402 %、1.3508%、1.3813%(分别采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到期收益率)。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28.15万份股票期权,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25,103.35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预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七、激励对象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行权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相关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认为: 1、《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有关授权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5.除本激励计划原首次授予对象中的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激励份额发生调整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本次授予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5年7月 8日,并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45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228.15万份。 (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2、公司本次关于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并在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事项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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