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昌驱动(603583):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09:25:35 中财网
原标题:捷昌驱动: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回购股份数量(股)注销股份数量(股)注销日期
1,209,6001,209,6002025-07-11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共计2名离职激励对象和因本激2024
励计划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对应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09,600股进行回购注销,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2%。本次申请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人数合计为206人,其中离职激励对象2人,对应回购数量为9,000股,回购价格为15.21元/股(权益分派调整后);因2024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所涉及的激励对象204人,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涉及激励对166 977,100 15.21 /
象 人,回购数量合计 股,回购价格为 元股(权益分派调整后)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部分涉及激励对象38人,回购数量合计223,500股,回购价格为11.29元/股(权益分派调整后)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7%;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7%;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7%;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根据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365,201.63万元,较2021年的营业收入增长38.49%,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4,140.01万元,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较2021年度的净利润增长0.25%。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的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未达成,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166名激
类别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209,600-1,209,6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82,246,9550382,246,955
股份合计383,456,555-1,209,600382,246,955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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