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史丹利(002588):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25-021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对外担保概述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分别于 2025年 4月 17日和 2025年 5月 1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年度预计向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滋新材料”)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4.60亿元,松滋新材料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松滋新材料对该担保提供反担保。上述担保额度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18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 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二、担保进展 2025年 6月,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签署了两笔《保证合同》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保证合同 1:公司同意为债务人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签署的主合同(合同编号为HTZ420626800LDZJ2025N006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陆仟伍佰柒拾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 2:公司同意为债务人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签署的主合同(合同编号为HTZ420626800LDZJ2025N001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玖仟捌佰伍拾捌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次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MA4F5C788W 法定代表人:张广忠 成立日期:2021年12月3日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乐乡街道临港工业园滨湖大道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史丹利化肥松滋有限公司持有松滋新材料65%股权(穿透式持股比例为82.15%),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持有松滋新材料35%股权 实际控制人:高进华、高英、高文安、高文靠、高文都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 债务人: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金额: 保证合同1:公司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陆仟伍佰柒拾贰万元整。 保证合同2:公司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玖仟捌佰伍拾捌万元整。 保证范围: 保证合同1: 主合同(合同编号为 HTZ420626800LDZJ2025N006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合同2: 主合同(合同编号为 HTZ420626800LDZJ2025N001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 保证合同1: 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2: 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 1: 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合同 2: 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合同的生效: 保证合同1: 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保证合同2: 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的资金需要,被担保人目前经营正常,财务风险可控,本次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公平、对等的。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1、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34,153.3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6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6,271.1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38%。 2、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 八、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HTC420626800YBDB2025N004); 2、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HTC420626800YBDB2025N006); 3、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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