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300440):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08日 10:21:04 中财网

原标题:运达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40 证券简称:运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8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的条款进行修订,统一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391.86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4,391.86万股,均为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公司或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或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 司或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但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方可实 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删除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 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 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 司法冻结的股份偿还侵占资产。公司 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如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1)被资 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2)单 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 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事项达到如下标准 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 专项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会计估计变更 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2)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 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3)会计估计变更可 能导致下一报告期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如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1)被资 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2)单 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事项达到如下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变更生效当期的 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1)会计估计变更 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2)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3)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 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公司在投资之前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六)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 后,将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所 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 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十八)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公司在投资之前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 后,将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 1000万元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 其他用途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十)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于 1000万元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 其他用途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 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的担保;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由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由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三)(五) (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四)(五)(六)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 会召开通知中明确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 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具体 情况依法决定采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 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开 通知中明确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 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 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临时提案符合规定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 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 体内容。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 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 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 (六)是否存在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十一)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 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 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 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2 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 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 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 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2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 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 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 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第八十六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根据本条规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根据本条规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且候选董事、监 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该议案表决适 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 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 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 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 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二)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投票 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人数, 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 (三)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投票 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监事人数, 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且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 董事人数时,该议案表决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作 细则如下: (一)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 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 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 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 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二)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 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所 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 为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一百条 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 1名。职工代表董 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执行委员会主 任、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执行委员会主任提 名,批准执委会委员人选。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及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执行委员会及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按照前述规定的标准计算,所有标准均未达 到前述标准的,由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 会批准,且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 同意。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低于公司最近年度经 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3%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低 于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的,捐赠方案由总裁办公 会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 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以上的,或一个会计年度 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 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以上的,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累计对 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 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以上的,应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 裁办公会进行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按照前述规定的标准计算,所有标准均未达到前 述标准的,由执行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除本章程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且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低于公司最近年度经审 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低于公 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5%的,捐赠方案由执行委员会审 批,并报董事会备案;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占公司 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3%以上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 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占 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以上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执行 委员会进行审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者长期授权 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 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使。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 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 前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电话、署名短信息方式中的一 种;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不 迟于召开日的 3日前到达各位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电话、署名短信息方式中的一种; 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不迟于召 开日的 3日前到达各位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明确对每一表决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事代为投票出席并发表意见。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 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年。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公司管理层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负责战 略的执行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执委会的主要 职责权限包括: (一)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监督公司 经营目标和战略项目的落实; (二)组织拟定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经董事 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市场情况, 组织拟定年度计划,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后组 织执行; (四)拟定投资、收购、资产处置等需要董事会和 股东会批准的具体项目方案,按程序报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批准后组织执行;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决定各子公司的管控模式与管控范围; (七)决定各业务板块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核心管理人员(包括各业务板块核心 管理团队成员),并决定其报酬、考核、奖惩事 项; (九)决定公司派出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报酬、考核、奖 惩事项; (十)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及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 条第(四)至第(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 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裁对董事会及执委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执委会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及执委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 (四)向执委会提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的建议; (五)组织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本章程或董事会、执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整章删除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七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及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 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 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七)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 性。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 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时 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七)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 配方案; (二)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 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 (二)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 表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 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审核 意见;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一)……第一百六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一) ……
(二)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 事应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 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 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 的利润政策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 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二)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 应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 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 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四)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 分配的相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邮件、传真、电话、署名短信息方式进行。删除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公告。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长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 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过”不 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