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的条款进行修订,统一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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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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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391.86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4,391.86万股,均为普通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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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公司或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或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
司或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但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方可实
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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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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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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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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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 |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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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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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
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
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
司法冻结的股份偿还侵占资产。公司 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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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
|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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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如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1)被资
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2)单
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
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事项达到如下标准
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
专项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会计估计变更
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2)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
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3)会计估计变更可
能导致下一报告期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如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1)被资
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2)单
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事项达到如下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变更生效当期的
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1)会计估计变更
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2)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3)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
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公司在投资之前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六)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
后,将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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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所
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
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十八)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公司在投资之前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
后,将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 1000万元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
其他用途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十)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于 1000万元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
其他用途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
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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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的担保;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由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由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三)(五)
(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四)(五)(六)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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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
会召开通知中明确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
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具体
情况依法决定采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
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开
通知中明确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
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
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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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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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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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临时提案符合规定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
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
体内容。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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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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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
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
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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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
(六)是否存在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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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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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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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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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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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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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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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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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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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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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十一)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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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 第八十四条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
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
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
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2
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 2/3以上通过。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
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
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2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
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 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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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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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
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根据本条规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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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根据本条规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且候选董事、监
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该议案表决适
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
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
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
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
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二)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投票
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人数,
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
(三)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投票
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监事人数,
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且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
董事人数时,该议案表决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作
细则如下:
(一)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
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
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
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
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二)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
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所
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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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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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
为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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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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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条 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 1名。职工代表董
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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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执行委员会主
任、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执行委员会主任提
名,批准执委会委员人选。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及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执行委员会及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按照前述规定的标准计算,所有标准均未达
到前述标准的,由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
会批准,且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
同意。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低于公司最近年度经
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3%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低
于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的,捐赠方案由总裁办公
会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
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以上的,或一个会计年度
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
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以上的,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累计对
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
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以上的,应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
裁办公会进行审批。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按照前述规定的标准计算,所有标准均未达到前
述标准的,由执行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除本章程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且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低于公司最近年度经审
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低于公
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5%的,捐赠方案由执行委员会审
批,并报董事会备案;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占公司
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3%以上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
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占
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以上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执行
委员会进行审批。
……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二)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者长期授权
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
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使。 |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
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
前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电话、署名短信息方式中的一
种;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不
迟于召开日的 3日前到达各位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电话、署名短信息方式中的一种;
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不迟于召
开日的 3日前到达各位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
|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明确对每一表决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事代为投票出席并发表意见。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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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
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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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
|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公司管理层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负责战
略的执行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执委会的主要
职责权限包括:
(一)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监督公司
经营目标和战略项目的落实;
(二)组织拟定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经董事
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市场情况,
组织拟定年度计划,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后组
织执行;
(四)拟定投资、收购、资产处置等需要董事会和
股东会批准的具体项目方案,按程序报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批准后组织执行;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决定各子公司的管控模式与管控范围;
(七)决定各业务板块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核心管理人员(包括各业务板块核心
管理团队成员),并决定其报酬、考核、奖惩事
项;
(九)决定公司派出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报酬、考核、奖
惩事项;
(十)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及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
条第(四)至第(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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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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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
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裁对董事会及执委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执委会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及执委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
(四)向执委会提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的建议;
(五)组织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本章程或董事会、执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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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及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 |
| |
| |
-- | 第一百六十条 |
|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
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
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七)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
性。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
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时
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七)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
|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
配方案;
(二)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
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
(二)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
表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
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审核
意见;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一)……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一) …… |
(二)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
事应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
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
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
的利润政策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
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 (二)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
应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
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
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四)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
分配的相关条款。 |
|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邮件、传真、电话、署名短信息方式进行。 | 删除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
|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长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
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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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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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过”不
含本数。 |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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