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胤时尚(300901):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08日 10:05:42 中财网
原标题:中胤时尚: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
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
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 178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五)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
险:
(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
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相关部门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
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
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
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
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
大损失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
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
前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
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
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
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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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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