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胤时尚(300901):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08日 10:04:28 中财网
原标题:中胤时尚: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合规操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计划总额。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应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备有外汇衍生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 12个月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同时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经授权后公司管理层开展外汇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二)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 12个月累计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授权后公司管理层开展外汇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
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
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
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方式
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
汇衍生品业务的方案。

(二)证券部:证券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
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
的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及证券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如有)有权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
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
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
行审核,并报告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核。

(三)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
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经与公司确
认后,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
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报告相
关情况。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
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
策。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
情况;公司应立即组织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
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
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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