锴威特(68869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08日 10:04:21 中财网
原标题:锴威特: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98号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层 邮编:100007 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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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98号

致: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锴威特”)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锴威特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锴威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5年6月20日,锴威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7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锴威特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锴威特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锴威特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锴威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锴威特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7,398,057股,占锴威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417%。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锴威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锴威特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锴威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47,395,257股,反对2,500股,弃权3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表决,同意股份47,395,257股,反对2,000股,弃权8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表决,同意股份47,395,257股,反对2,500股,弃权3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表决,同意股份47,395,257股,反对2,100股,弃权7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表决,同意股份47,395,257股,反对2,000股,弃权8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表决,同意股份47,395,257股,反对2,100股,弃权7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表决,同意股份47,395,257股,反对2,000股,弃权8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7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经表决,同意股份47,395,257股,反对2,100股,弃权7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表决,同意股份47,395,257股,反对2,500股,弃权3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09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表决,同意股份47,395,257股,反对2,500股,弃权3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1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经表决,同意股份47,395,257股,反对1,600股,弃权1,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1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表决,同意股份47,375,257股,反对22,500股,弃权3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丁国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189,916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8%,丁国华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罗寅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189,91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8%,罗寅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陈锴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189,915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8%,陈锴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4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彭占凯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189,91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608%,彭占凯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5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严泓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189,914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8%,严泓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秦舒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189,915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8%,秦舒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张洪发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189,916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8%,张洪发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朱光忠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7,189,919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8%,朱光忠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锴威特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锴威特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锴威特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锴威特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锴威特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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