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松发(603268):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EmperorGroupCentre,No.12D,Jia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 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 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昆明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314号 致: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 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2025年6月21日发布于指定媒体的《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2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7日14:00时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街道港兴路52号维多利亚广场B楼27层召开,由董事长卢堃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7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56,081,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383%。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43,620,521股,占公司有表74.6922% 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7月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461,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0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463,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新增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444,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67%;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08%;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444,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67%;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08%;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0.0025%。 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苏州中坤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恒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恒能(大连)投资有限公司、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2、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申请新增2025年度借款额度的议案》同意656,062,6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0%;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8%;弃权5000.00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新增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6,035,5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29%;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417,5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7%;4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3%;500股弃权。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申请新增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6,038,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3%;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1%。 5、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5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656,062,6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0%;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8%;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444,6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2%;19,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4%;300股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委托理财投资计划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6,062,6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0%;反对1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444,6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99.8452% 19,300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8%;0股弃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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