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000011):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管 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 用、改变、调整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本制度中对募集 资金使用、改变及调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履行公司决策和审批 程序。公司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发行文件的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 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本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 《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制度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应当 由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在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募集资金专户 不得存放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根 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 转的偿债资金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不晚于募集资金到达专户前及时与受 托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签订《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 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 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变更后的 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发行人经董事会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 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 现金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时, 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告知受托管理人。所有募集资金 的投向和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财务管理部完成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按 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充流动 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 (三)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同意,并通知受托管理人。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 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法律法规、上市或挂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要求以及募集说明书规定或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变更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 理与使用情况。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在定 期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及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 途使用,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对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进行调整的(含调整募投项目),必须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受托管理人报告 和提供相关文件。如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有约定及要求 的,还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变更后的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含募投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监管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接收、存储与划转情况的监督,并提供必要的 协助和支持。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受托管理人及监管银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 损失、声誉损失、被采取监管措施等)应视具体情况,给予 或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调岗撤职、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必要时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 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 行。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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