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造假帮凶就该追责且应全面追责
经查,2018年至2022年,越博动力通过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等业务、虚假出售资产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相关年度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五年间,公司累计虚增营收超20亿,虚增利润近5亿!为此,证监会拟对越博动力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合计3080万元罚款,并对其中两名主体采取8至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与此同时,在越博动力财务造假过程中,于某、贺某提供其控制或联络的多家公司配合越博动力开展虚假业务,与越博动力构成共同违法,证监会拟对其分别处以200万元、30万元罚款,这也是证监会首次对配合造假方进行同步追责。 对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责,这是证监会落实去年6月证监会联合公安部、财政部等部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该意见明确提出,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密切跟进系统性、团伙型财务造假特征及演变趋势,依法从严打击通过伪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造假的行为。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以及专业化配合造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因此,该意见给证监会对造假配合者(也即造假帮凶)追责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 ? ?实际上,从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的角度来看,就应该对造假帮凶从严追责,并且还应进行全面追责。毕竟配合造假是财务造假环节的重要一环。如果没有这种造假帮凶,或许财务造假就不可能发生。因此,造假帮凶配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其性质是非常恶劣的,不仅助长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且严重污染市场生态,甚至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这种造假帮凶理应与财务造假者同罪,甚至罪加一等,因为这种造假帮凶较之于财务造假者来说,性质更加恶劣。 也正因如此,在越博动力财务造假案中,证监会首次对配合造假的于某、贺某进行追责,这是值得肯定的。对于于某、贺某这种造假帮凶,就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让这种造假帮凶逍遥法外,那就是对股市造假行为的纵容,就会引来更多的于某、贺某加入到造假帮凶的队列,从而配合着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愈演愈烈。这显然不是监管者乃至整个市场所愿意看到的。所以必须对配合造假的造假帮凶们严厉追责,这也是打击财务造假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仅仅只是对造假帮凶实行行政处罚还是远远不够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一方面是要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另一方面是要推动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此外尤其重要的是,推动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对于投资者来说,做好民事赔偿或许是最重要的。这一点对于越博动力财务造假案来说成为重要。 毕竟越博动力因为财务造假已经退市,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受到严重的损害。所以监管部门在对造假者进行行政、刑事追责的同时,更需要落实对受害投资者的赔偿。而于某、贺某作为造假帮凶,理所当然也应承担赔偿投资者的连带责任,与造假者一道赔偿投资者损失。 实际上也只有让于某、贺某这种造假帮凶来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才是对造假帮凶最严厉的打击,因为这种对投资者损失的赔偿,不仅会让造假帮凶们得不偿失,甚至还有可能令其倾家荡产,这是任何一位造假帮凶所都难以承受的。并且对于后来者来说,这也是最好的惩戒。 .皮.海.洲.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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