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达生物(60307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生物”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圣达生物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5号)文件核准,圣达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7,840,66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7,609,99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186,644.9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1,423,345.09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 6月 1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14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6,761.00万元(含本数),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了适当调整。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143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142.33万元,少于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鉴于上述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作出如下调整: 单位:万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5年 7月 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88.02万元(不含税),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88.02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于 2025年 7月 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224.9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15350号),认为圣达生物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5年 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圣达生物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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