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新材(3013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与发放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领取的报酬其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外部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发放津贴。 (三)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根据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津贴发放。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与标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和专项奖励等组成,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职务薪酬。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单项激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津贴自董事经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批准任职当日起计算,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八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董事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计划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的议案,董事的处罚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