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科技(30127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2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委员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电子通讯方式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采用举手、书面投票或电子通讯方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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