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科技(30127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1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当选委员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三)由公司各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签发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提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着手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电子通讯方式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采用举手、书面投票或电子通讯方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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