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任子行(300311):董事会换届选举

时间:2025年07月06日 17:45:46 中财网
原标题:ST任子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3名、独立董事 3名,职工代表董事 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于 2025年 7月 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景晓军先生、沈智杰先生、林飞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提名闵锐女士、王偕林先生、吴志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上述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并对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拟任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拟任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闵锐女士、王偕林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吴志明先生承诺当选后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培训证明。其中,闵锐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说明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景晓军先生与林飞先生于 2025年 6月 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号),中国证监会拟对其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最终依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除此之外,景晓军先生与林飞先生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董事会认为:景晓军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对网络安全行业有着深刻的认识,曾参与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2018年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自公司创始以来便长期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深厚的行业积累,具备良好的领导及决策能力,为公司的股权稳定和未来业务规划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林飞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全资子公司总经理等重要职位,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深厚的行业积累,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任职履历。景晓军先生与林飞先生对前述监管事项高度重视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已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前期违规事项已有充分的认知与改正。因此,选举景晓军先生、林飞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不会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为保证董事会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的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由衷的感谢。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7月 7日

附件: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景晓军: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2000年 5月至 2016年 5月在公司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年 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景晓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7,949.768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65%,通过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21.6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2%。景晓军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景晓军先生于 2025年 6月 20日收到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号),中国证监会拟对其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最终依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除此之外,景晓军先生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景晓军先生为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对网络安全行业有着深刻的认识,曾参与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2018年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长期供职于公司,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十分熟悉,景晓军先生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任职履历。


沈智杰: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2010年 2月至 2016年 5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 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目前,沈智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3.039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通过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83.6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2%。沈智杰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沈智杰先生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林飞: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 3月至今,就职于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任副总经理、现任总经理、公司党支部书记;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 5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林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林飞先生于 2025年 6月 20日收到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号),中国证监会拟对其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最终依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除此之外,林飞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闵锐: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同济大学 MBA,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四川省内江市和深圳市两家国企担任会计和主管会计,后进入审计行业工作,曾在深圳正理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从事审计工作,曾任深圳日正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为深圳华楷会计师事务所(原深圳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副所长。曾担任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力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闵锐女士未持有公司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

王偕林: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深圳大学法学硕士,律师,曾任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雅尔德曾陈胡(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2年 6月加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目前担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截至目前,王偕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

吴志明: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澳大利亚梅铎大学 MBA、清华大学深圳学院 EMBA。曾任广州越秀集团香港越秀财务公司总经理兼越秀证券董事、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万宝集广州前润母基金总裁等,2025年 3月至今,担任知识城广亚(广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顾问。

截至目前,吴志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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