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任子行(30031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06日 17:45:39 中财网
原标题:ST任子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本部各部门和分、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要求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董事会认定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款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及相关等事项;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九)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一)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二)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子公司的部门负责人为联络人,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事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分管领导、总经理审签,或根据公司行政办公会议管理规定,按实际需要提交相应的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条 当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本部各部门,或者分公司、子公司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要事项时。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相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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