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30077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5年07月06日 16:00:28 中财网
原标题:智莱科技: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771 证券简称:智莱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4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易明莉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 息一致。特别提示: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易明莉女士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申请函》,易明莉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自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期间),以大宗交易或集合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8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5,000,000股)1.19%。

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易明莉女士
2、股东持股情况:易明莉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4,501,1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04%,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1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因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以及因证券非交易过户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2,8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5,000,000股)1.19%;
5、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自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期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持股 5%以上股东易明莉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诺如下:
1、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1)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该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单位拟减持发行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自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5%时,本人/本单位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3、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易明莉女士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易明莉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易明莉女士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易明莉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易明莉女士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申请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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