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000635):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06日 15:56:13 中财网
原标题:英 力 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促进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
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
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
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市值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
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
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科学进行市值管理,科学研判
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
值管理工作。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
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
程,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地开展
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秘书带领证券
与法律事务部牵头执行,公司各部门、中心积极配合。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审定市值管理的总体规划并监督落实,董
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各项重大决策和具体工作
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监督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董事长应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
议,研究制定市值管理具体方案,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
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
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
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
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四)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在其分管的领域内,有效执行并落
实市值管理规划和工作方案中的各项具体措施。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协调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并定期
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情况。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
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
露透明度和精准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
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六)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协调推进部门,
负责起草市值管理方案和制度,牵头落实市值管理日常工作;负
责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积极传递公司投
资价值。

(七)公司其他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积极参与配合公司市值
管理工作,负责执行市值管理规划和工作方案中职责范围内的相
关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
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
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积极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科学运用上市平
台并购功能,围绕主业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必要时剥离不适于公
司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产业或资
产,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
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强化管理层、员工与上市
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
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中长期分红
规划,落实打造“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股东价值回报机制,
坚持为投资者提供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持续提升股东回报水
平,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
交流会等活动积极与投资者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及
接待来访等渠道回应投资者咨询;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开展投资
者说明会、网络会议、专项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及时沟通;通
过适当的方式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性联系。

(五)信息披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管理、财务
等相关的信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提升公司透明度。

(六)股份回购。公司可根据市场环境和股权结构,适时开
展股份回购,提振市场信心。

(七)除以上方式外,公司可适时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以及
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采用自身纵向分析与行业横向
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比较公司与同业可比公司及行业平均水
平的表现,对关键指标进行客观评估。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
责定期监控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并设定预警目标
值,一旦触发预警值,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组织
开展原因分析,尽快研究提出需采取的措施并向董事会报告,合
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相关指标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第九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公
司将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
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
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 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
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股市行情、行业发展
状况、公司业绩等因素,董事会对市值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考核结果将作为薪酬激励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
薪酬水平应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业绩贡献及上市公司可
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
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
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
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
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
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
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相关法
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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