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翠微股份(603123):翠微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债券代码:188895 债券简称:21翠微0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7月3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海科融通在该行申请1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但自海科融通办妥贷款所购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北京银行已收到以北京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他项权利证明文件正本之日起,公司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2025年7月2日,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海科融通在该行申请1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对海科融通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4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翠微股份关于2025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临2025-00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与北京银行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借款人: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16,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保证期间:借款人在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但是,自借款人办妥贷款所购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北京银行已收到以北京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他项权利证明文件正本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的违约而引起的主合同或/及本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与厦门国际银行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债务人: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币种金额大小写)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CNY150,000,000.00)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保证期间: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权期限延展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有利于满足控股子公司的融资需求和开展日常业务,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超过70%,根据年度经营规划及现金流预测,被担保方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且本次担保是为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系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担保余额累计为36,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83%。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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