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益康(87019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0199 证券简称:倍益康 公告编号:2025-076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票 8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参加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各部门重要会议;公司各部门及各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并主动通报上述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有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法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尽快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4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