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益康(87019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0199 证券简称:倍益康 公告编号:2025-078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票 8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须按照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权,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财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北交所或相关机构要求的披露相关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以及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4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