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600777):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2:30:52 中财网
原标题:ST新潮: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代码:600777 公司简称:ST新潮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是√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适用√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是√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24年度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年审会计师认为:“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一)、(二)、(四)所述,新潮能源未提供有关油气资产账面原值的完整资料,未就其2024年度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中包含的职工薪酬支出提供员工花名册、职工薪酬明细等相关资料,未提供有关2024年度从收入中扣减的矿产特许权使用费和小权益主开采利益的完整资料,因此,我们无法对新潮能源与油气资产管理、职工薪酬管理、特许权使用费和小权益主开采利益计量与支付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提出:“2024年10月,新潮能源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删除了原制度中有关整体控制、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将原制度中有关子公司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等十二类重大事项应事先得到新潮能源批准的规定替换为原则性规定。这些情况表明新潮能源的控制环境以及与子公司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年审会计师意见存在分歧,公司认为:“1、在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经营层、各子公司已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必要且充分的沟通,按照年审会计师的要求向其提供了完整的年度审计所需资料,并根据年审会计师的审计要求进行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共70批次涵盖14,553份文件的备审资料,组织境内外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50次访谈配合,为会计师现场抽样核验376口井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公司始终保持对子公司的有效控制,《子公司管理制度》虽然对部分规定进行了删改、调整,但相关条款修订并未实质削弱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与管理,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是通过一系列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等规范文件构成的制度体系得以实现的,修订后的《子公司管理制度》既依据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还考虑了境外子公司法律环境差异的现实因素,因此,公司于2024年10月修订的《子公司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并不会导致新潮能源的控制环境以及与子公司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是√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24年度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年审会计师认为:“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一)、(二)、(四)所述,新潮能源未提供有关油气资产账面原值的完整资料,未就其2024年度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中包含的职工薪酬支出提供员工花名册、职工薪酬明细等相关资料,未提供有关2024年度从收入中扣减的矿产特许权使用费和小权益主开采利益的完整资料,因此,我们无法对新潮能源与油气资产管理、职工薪酬管理、特许权使用费和小权益主开采利益计量与支付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提出:“2024年10月,新潮能源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删除了原制度中有关整体控制、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将原制度中有关子公司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等十二类重大事项应事先得到新潮能源批准的规定替换为原则性规定。这些情况表明新潮能源的控制环境以及与子公司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年审会计师意见存在分歧,公司认为:“1、在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经营层、各子公司已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必要且充分的沟通,按照年审会计师的要求向其提供了完整的年度审计所需资料,并根据年审会计师的审计要求进行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共70批次涵盖14,553份文件的备审资料,组织境内外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50次访谈配合,为会计师现场抽样核验376口井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公司始终保持对子公司的有效控制,《子公司管理制度》虽然对部分规定进行了删改、调整,但相关条款修订并未实质削弱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与管理,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是通过一系列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等规范文件构成的制度体系得以实现的,修订后的《子公司管理制度》既依据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还考虑了境外子公司法律环境差异的现实因素,因此,公司于2024年10月修订的《子公司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并不会导致新潮能源的控制环境以及与子公司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全部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10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财务风险、成本控制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工程管理风险、采购风险、销售风险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和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方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潜在错报金额潜在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的1%资产总额的0.5%≤潜在错 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潜在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的0.5%
说明: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 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控制环境无效;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 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 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说明: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金 额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资产 总额的1%资产总额的0.5%≤直接财 产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 1%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资产 总额的0.5%
重大负面影响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 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 影响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 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未造 成负面影响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 政府部门处罚但对公司定 期报告披露未造成负面影 响
说明: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公司未开展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违 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内部 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能得到及时整改;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 形。
重要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说明: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1.3. 一般缺陷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2.3. 一般缺陷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不适用
针对上一年度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高度重视,于本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前,已基本完成了上一年度所有缺陷整改工作。整改情况如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已完成了《子公司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强化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与此同时,公司也不断深化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例如:由宁波鼎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其行为和决策权限实施进一步约束与规范,公司已完成了《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工商变更备案工作,完成了SeewaveEnergyHoldingsCompany董事会的组建,委派上市公司董事及管理层担任董事,增强决策制衡机制。

经过上述整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涉及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是有效的,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不适用
2024年公司内控管理体系运行总体有效。2025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不断加强子公司内控规范体系建设,规范内部控制流程,优化内部控制环境,确保公司整体满足上市公司内控管理要求,使企业在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内实现长远发展。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刘斌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4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