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纳川(300198):重大仲裁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2:15:20 中财网
原标题:ST纳川: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案件一、二、三均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二、三均为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69,676,609.7元、案件二42,618,866.31元、案件三52,766,032.04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相关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厦仲文字20251599-2号
2025年7月2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公司”或“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XA20251599仲裁案仲裁通知书》(厦仲文字20251599-2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二:厦仲文字20251600-2号
2025年7月2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公司”或“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XA20251600仲裁案仲裁通知书》(厦仲文字20251600-2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025年7月2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公司”或“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XA20251601仲裁案仲裁通知书》(厦仲文字20251601-2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厦仲文字20251599-2号
1.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名称:厦门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北路1-1号海西金谷广场T1号楼29层
2.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委托人(以下简称“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龙岩分行”)作为受托人及贷款人,与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城发公司”)作为借款人共同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由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委托兴业银行龙岩分行向连城城发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3000万元,用于龙岩市连城县乡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建设。

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与兴业银行龙岩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约定纳川股份公司为前述贷款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3月31日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前述各项合同签订后,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及兴业银行龙岩分行于 2017年 3月31日向连城城发公司发放贷款13000万元,《贷款合同》履行期间,连城城发公司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然而,至《贷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日2024年11月20日届满时,连城城发公司未依约及时足额偿还当期还款金额1100万元,经催告后仍未及时足额偿还,申请人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及兴业银行龙岩分行在函件中同时向连城城发公司告知,若在2025年3月15日前仍不依约偿还贷款,《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融资余额共计6600万元将立即到期。同时,二申请人还向保证人纳川股份公司发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并告知全部融资余额立即到期的违约后果,纳川股份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截止申请仲裁时,被申请人连城城发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纳川股份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为维护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巨额资金安全,现二申请人特依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申请仲裁。

4.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66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6600万元为基数,按4.655%/年为标准,自2024年9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 2025年 6月 10日为 2,244,485.83元;罚息以 1100万元为基数,按6.9825%/年为标准,自 2024年 11月 20日起算至 2025年 3月 15日止为247,490.83元,以66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6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为1,113,708.75元:单日复利以当日累计欠息(包括利息与罚息)为基数,按6.9825%/年为标准,自2024年11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为70,924.29元】;
本项仲裁请求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共计69,676,609.7元;
(2)确认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对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87,047,600元具有优先受偿权;
(3)裁令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仲裁请求第一项(4)本案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公告费等全部仲裁费用及保全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二)案件二:厦仲文字20251601-2号
1.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名称:厦门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北路1-1号海西金谷广场T1号楼29层
2.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25日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委托人(以下简称“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龙岩分行”)作为受托人及贷款人,与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平纳川公司”)作为借款人共同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由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委托兴业银行龙岩分行向永定纳川公司发放委托贷款 9000万元,用于武平县乡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建设。

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与兴业银行龙岩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约定纳川股份公司为前述贷款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武平纳川公司亦向兴业银行龙岩分行提供应收债权质押担保,双方于2017年10月31日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前述各项合同签订后,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及兴业银行龙岩分行于2017年10月30日向武平纳川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于2018年2月5日向武平纳川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元,于2019年10月18日向武平纳川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

定的分期还款日2024年11月20日届满时,武平纳川公司未依约及时足额偿还当期还款金额500万元,经催告后仍未及时足额偿还。申请人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及兴业银行龙岩分行在函件中同时向武平纳川公司告知,若在 2025年 3月 15日前仍不依约偿还贷款,《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融资余额共计4046.19万元将立即到期。同时,二申请人还向保证人纳川股份公司发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并告知全部融资余额立即到期的违约后果,纳川股份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截止申请仲裁时,被申请人武平纳川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纳川股份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为维护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巨额资金安全,现二申请人特依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申请仲裁。

4.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40,461,921.8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4.655%/年为标准,以45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1日起算至2024年11月20日止为354,943.75元,以44,311,860.08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1日起算至2024年11月26日止为34,378.62元,以44,311,674.93元为基数,自 2024年 11月 27日起算至 2024年 11月 28日止为 11,459.49元,以40,461,921.85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9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 6月 10日为 1,014,998.55元;罚息按 6.9825%/年为标准,以
4,311,860.08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0日起算至2024年11月26日止为5,854.25元,以4,311,674.93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7日起算至2024年11月28日止为1,672.57元,以461,921.85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9日起算至2025年3月15日止为9586.51元,以40,461,921.85为基数,自2025年3月16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为682,769.64元;单日复利以当日累计欠息(包括利息与罚息)为基数,按6.9825%/年为标准,自2024年11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 2025年6月10日为41,281.08元】;
本项仲裁请求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共计42,618,866.31元;
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98,787,400元具有优先受偿权;
(3)裁令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仲裁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公告费等全部仲裁费用及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三)案件三:厦仲文字20251603号
1.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名称:厦门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北路1-1号海西金谷广场T1号楼29层
2.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委托人(以下简称“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龙岩分行”)作为受托人及贷款人,与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定纳川公司”)作为借款人共同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由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委托兴业银行龙岩分行向永定纳川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1000万元,用于龙岩市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建设。

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与兴业银行龙岩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约定纳川股份公司为前述贷款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永定纳川公司亦向兴业银行龙岩支行提供应收债权质押担保,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月31日向永定纳川公司发放贷款11000万元,《贷款合同》履行期间,永定纳川公司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然而,至《贷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日2024年11月20日届满时,永定纳川公司未依约及时足额偿还当期还款金额750万元,经催告后仍未及时足额偿还申请人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及兴业银行龙岩分行在函件中同时向永定纳川公司告知,若在2025年3月15日前仍不依约偿还贷款,《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融资余额共计5000万元将立即到期。同时,二申请人还向保证人纳川股份公司发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并告知全部融资余额立即到期的违约后果,纳川股份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截止申请仲裁时,被申请人永定纳川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纳川股份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为维护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巨额资金安全,现二申请人特依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申请仲裁。

4.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4.655%/年为标准,自2024年9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为1,700,368.06元;罚息以750万元为基数,按 6.9825%/年为标准,自 2024年 11月 20日起算至 2025年 3月 15日止为168,743.75元,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6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为843,718.75元;单日复利以当日累计欠息(包括利息与罚息)为基数,按6.9825%/年为标准,自2024年11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为53,201.48元】;
本项仲裁请求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共计52,766,032.04元;
(2)确认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对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94,761,300元具有优先受偿权; (3)裁令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仲裁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公告费等全部仲裁费用及申请人实际支出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厦仲文字20251599-2号相关法律文书;
2.厦仲文字20251600-2号相关法律文书;
3.厦仲文字20251601-2号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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