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 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5、 前述第 1、3、4项修订因涉及条款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顺序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
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
应及时书面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离任信息,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
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
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
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
股权结构。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
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
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
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 |
撤销。 |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
|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
|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公司资金违规拆
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
在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占用公
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
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
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
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
外。 |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
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
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
|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 |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
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
事项和交易(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
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
事项和交易(关联交易)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行使。 |
第四十四条
······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 第四十八条
······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
第四十六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交易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 | 第五十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和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 |
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
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交易的,适用
本条规定。
······ | 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
日常交易的,仍适用本条规定。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
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并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中: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应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
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
开股东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决定是否召开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
或阻挠。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
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
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
董事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
故拖延或阻挠。 |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召开
通知的公告日。
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
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
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
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个工作
日且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2
个交易日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
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
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
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者取消、提案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延
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 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委托书应
当载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第六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名副董
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 |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
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裁、联席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年。 |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资产总额 30%;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 |
(六) 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公司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
(十一)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 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六)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七)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股份;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公司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十一) 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
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 |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
披露。
······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
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
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 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
(一)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非职工代表
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
会选举表决;
(二)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的 |
(三)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
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
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披露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
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
拟选人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执行。
(四)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披露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
下原则:
(一)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
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
下原则:
(一)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
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
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 |
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
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三)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监事不足股
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应就缺额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
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
大会补选。如 2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
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
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
次投票选举。 |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
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
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
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
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位以上董事
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
行再次投票选举。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
后立即就任。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上述期限计算至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
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 |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上述期限计算至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
议案的日期。
······ |
第一百〇三条
·······
董事可以由总裁、联席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联席总裁 | 第一百〇五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董事会成员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〇四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
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
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
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
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
义务:
······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
〇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
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任职的
情形除外。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
方能生效。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
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
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
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
应当少于 2年。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提出辞任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
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
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
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
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少于 2年。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
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
组成,独立董事 3名,设董事长 1名,
副董事长 1至 2名,其中独立董事不少
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不
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
成员不低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
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两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
员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至 2名。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联
席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裁、联席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联席总裁的 |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联席总裁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联交
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
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
及时披露。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联
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作
出决议并及时披露。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上述交易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接受劳务,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交易的,
适用本条规定。 |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
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外,公司发
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前述日常交易的,仍适用本条规定。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履行职务(公司有两名副董事长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以及
总裁、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
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
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
时董事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
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
或者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
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议召开 5日以
前通知到各董事。但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会议可
以随时召开。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
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的特别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作出:
(一) 拟订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
(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四)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五)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风险投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董事会以普通决议作出应由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
以普通决议作出。 | 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的特
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 |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
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
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
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
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
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
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董事长提议,可以用记名
投票表决、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它经
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
可以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或者现场结
合电子通信等方式。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
——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
|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
|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
|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
|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
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
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战略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应包括董事长。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 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
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督促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层贯
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可持续发展方
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 就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的重大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指导可持续发展及 ESG工作,
研究公司 ESG相关规划、目标、制度、
重大议题等,对与公司业务存在重大
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进
行识别和评估,审阅 ESG相关报告,
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
(七) 对 ESG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
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六章 总裁、联席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或联席
总裁 1至 2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裁、联席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
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
百〇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百〇二
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第(八)项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〇六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裁、联席总裁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联席总裁会议召开的条
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
(二) 总裁、联席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裁、联席总裁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联
席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
联席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
——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
(六)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
(六)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七)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
决策程序和机制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
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
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调整或
变更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
······
(十) 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
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十二)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 |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七)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
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
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
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调整或变更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为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十) 股东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
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十二)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
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
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
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
······ | 督。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
红预案,审计委员会应就相关政策、规
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
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 | —— |
传真和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 |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
|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百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无锡市数
据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 “以
上”、“以内”、“内”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