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昇药业(87065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2:13:50 中财网
原标题:海昇药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0656 证券简称:海昇药业 公告编号:2025-064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二条 本制度之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和价格管理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三)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四)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三)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面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上述规定适用于受托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表决,在不影响按照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统计的表决结果时,该决议仍然有效。若因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而影响表决结果,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若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实施并经司法裁判、仲裁确认应当履行的,则有关董事及股东应对公司损失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变更、终止与解除应当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

第五章 资金往来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三)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四)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如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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