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光电(002273):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2:06:06 中财网
原标题:水晶光电: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实现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共享,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7月4日








[本页无正文,为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签字:________________
甘为民



签字:________________
方 刚



签字:________________
李宗彦



签字:________________
林 敏



签字:________________
陈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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