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奈科技(688116):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2:05:58 中财网
原标题:天奈科技: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科创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针对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措施;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财务报告发表意见;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当有二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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