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凌信息(688175):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1:53:55 中财网
原标题:高凌信息: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7月)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2025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五)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第六条 若实行网络投票,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决定董事人选。

第九条 当选规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提前告知与会股东,并对实施细则及累积投票制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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