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凌信息(688175):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第三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比照《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出现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章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善意行使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为公司因其违规担保或资金占用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违规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 第四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审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资金往来、现金流重大异常等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立即核实并披露,同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其赔偿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或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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