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凌信息(688175):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1:53:51 中财网
原标题:高凌信息: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错误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错误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影响对会计报表的真实理解;
2.会计报表附注的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导致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电子文件和年报内容存在差异,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指出电子文件不完整或有错误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和上交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形。

第十二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三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追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依法提出索赔;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在做出处罚决议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追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结果应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应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一并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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