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600531):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决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人员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召开。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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