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基于以上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1.0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1.0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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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1999]28号文“关
于设立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由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黄金总公
司、济源市财务开发公司、河南省济源市金翔铅盐 | 第1.02条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1999]28号文“关于
设立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河
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黄金总公司、济
源市财务开发公司、河南省济源市金翔铅盐有限公 |
有限公司、天水荣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196XY。 | 司、天水荣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以发起方
式设立;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196X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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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条 公司于2002年6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万股。该等股份均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
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2002年7月30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3年9月20日,股份公司召
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2003年
6月30日总股本126,816,2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
金每10股转增8股,转增后的总股本为228,269,160
股。根据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63
号文核准,公司2010年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
(A股)6698.1616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配售
价格9.49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525.0776万元。2016年2月24日,公司召开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2015年12月31
日总股本295,250,77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10
股转增20股,转增后的总股本为885,752,328股。
经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204,490,306股,公司股份总数增至
1,090,242,634股。 | 第1.04条 公司于2002年6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该等股
份均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
资股,于2002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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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1.09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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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0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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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1.11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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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1.12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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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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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认定
的其他人员。 | 第1.13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采购总监、
销售总监、总工程师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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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条 许可项目:期货业务;危险化学品生产;
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般项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贵金属冶炼;金银制品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贸易经纪;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珠宝首饰制造;珠宝
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 第2.02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期货业
务;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贵金属冶炼;金银
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生产性废旧金
属回收;贸易经纪;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珠宝首饰制造;珠
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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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
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
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
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原则上分设。 | 第3.04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
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
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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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 第4.03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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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4.04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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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 第4.05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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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量、出资
方式及时间如下: | 第4.06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8,181.62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占公司当
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00%,公司发起人名称、认
购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及时间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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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90,242,634股,均为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 第4.07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090,242,634股,
均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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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 第4.08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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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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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以可转换债券转为资本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4.09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可转换债券转为资本金;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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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4.11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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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 第4.12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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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4.11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4.11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4.11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4.13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4.11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4.11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4.11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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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条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1至6年(含本数),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公司应
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且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
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转换为
公司股票,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
价。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
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
时调整转股价格。 | 第4.14条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
至6年(含本数),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公司应当
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且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
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转换为
公司股票,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
价。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
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
转股价格。
在转股期内,公司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办法
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
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因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
更等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及股东会的授权
进行具体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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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4.15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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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第4.16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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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4.17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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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4.18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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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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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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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5.01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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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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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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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5.02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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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5.0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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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实缴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认购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实缴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
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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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6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5.04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且在查阅、复制
结束日之前不得出售该等股份。公司将对其股东身份
进行核实。符合查阅、复制资格规定的股东,应与公
司签署保密协议,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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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 第5.05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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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5.0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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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07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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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08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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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第5.09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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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0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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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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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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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条 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法人(以下简称“竞
争方”)应避免从事与公司主要经营业务相同、相似
的业务,避免同业竞争。
竞争方应尽量减少与公司非主营业务相同、相似的
同业竞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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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条 对存在同业竞争的,应采取以下措施(但
不限于)加以解决:
(一)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委托经营
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司。
(二)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三)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四)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
同业竞争做出书面承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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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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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11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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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12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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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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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13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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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14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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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大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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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5.15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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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种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对董事会提交的其他关联
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违反本章程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
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下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对董事会提交的其他关联交易
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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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16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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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第5.17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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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条 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股东大会正确、高效地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是
《公司章程》的重要组织部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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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即少于五名董事时,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 第5.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少于六名董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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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算。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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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
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5.19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
所地。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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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第5.20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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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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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条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5.21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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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 第5.22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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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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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5.23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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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4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5.24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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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5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5.25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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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6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5.26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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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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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7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5.27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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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8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 第5.28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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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5.27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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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5.29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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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0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5.30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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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1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第5.31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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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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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时,公司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
告股东大会通知。 | 第5.32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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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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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5.33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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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第5.34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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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5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5.35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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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5.36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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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7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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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 | 第5.37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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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9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通过公司提供的互联网会议平台等形式参加股东大
会投票的股东,所持股份记入出席会议股东名册,
但与现场登记股东重复时以现场登记为准。 | 第5.38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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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5.40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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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5.41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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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5.42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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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
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 第5.43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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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 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
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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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5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5.44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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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5.46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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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5.47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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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5.48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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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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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0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5.49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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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5.50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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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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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5.51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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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5.52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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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4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
情况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的
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涉及关
联交易的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
权要求其回避。
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回避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 第5.53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涉及关
联交易的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
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涉及关联
交易的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
求其回避。
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回避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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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无法形成股
东大会决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 在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无法形成股
东会决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召开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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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5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
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
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
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方的法律联系形式,应指出关
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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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 第5.54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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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5.55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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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8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
积投票制。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分别选举。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
定当选董事、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累计投票制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1、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
大会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
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
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
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
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
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
行核对。 | 第5.56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分别选举。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
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计投票制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1、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
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
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
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
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
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2、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
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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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
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
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侯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
以上董事或监事侯选人时,不必平均分配票数,但
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小于其累积表决票
数,否则,其该项表决无效。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侯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
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
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3、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若
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
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
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
规定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
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
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
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先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
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 向任一董事候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侯
选人时,不必平均分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
能等于或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该项表决无
效。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
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事。
3、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
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数,分别按以下情况
处理:
(1)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已选举
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
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规定决定当选的董事。
(2)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
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
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
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
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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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5.57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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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0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5.58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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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5.60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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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3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5.61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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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 第5.62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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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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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5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
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 第5.63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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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第5.65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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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 第5.66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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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该次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之日计算。 | 第5.67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就任时间自该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之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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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5.68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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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
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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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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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 第6.02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
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
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
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
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
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
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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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6.03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但公司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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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 第6.04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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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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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第6.05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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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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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
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
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
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非有关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的要求向董事会
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
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
权撤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
三方的情况下除外。 | 第6.06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
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
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除非有关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的要求向董事会
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
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
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方的
情况下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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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
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
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
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 第6.07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
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
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
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
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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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6.08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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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6.09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披露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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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五人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
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在60日内选举董事填
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6.10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三人时,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
东会,在60日内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任产生的空
缺。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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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
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6.11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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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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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12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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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
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应当事先声明
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6.13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
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
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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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14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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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6.16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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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任
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 | 第6.19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任
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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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
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董
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6.20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
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独董管理办法》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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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21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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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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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22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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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23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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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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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 第6.25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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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6.28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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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29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6.27条所列事项和第6.28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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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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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6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
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
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 | 第6.31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
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
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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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 第6.33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报中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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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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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 | 第6.34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名,公司职工代表1名,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
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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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 第6.35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采购总监、销售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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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的其他职权。 | |
- | 第6.36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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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37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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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履行以下程
序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
2、最近一年又一期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4、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保
对象同时具备下述资信标准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
担保: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
止的情形;
2、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
的公司、公司的互保单位;
3、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4、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应没有发生过被债权人
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担保对象,公司在为其提
供担保前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 第6.39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履行以下程
序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
2、最近一年又一期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4、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保对
象同时具备下述资信标准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
保: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
止的情形;
2、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
的公司、公司的互保单位;
3、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4、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应没有发生过被债权人
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担保对象,公司在为其提供
担保前须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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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保留意
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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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
的成交金额或交易标的价值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根
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就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出
具意见。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 第6.40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
的成交金额或交易标的价值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根
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
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就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出具
意见。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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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则要求,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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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公司发展的
需要,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高效,股东大会在
闭会期间授予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决定单项发生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对同
一或相关资产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
资产值的30%的资产处置事宜(包括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委托理财、承包、租赁、资产出售、报废
等);
(二)有权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的对外投资及收
购;
(三)有权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的对内投资;
(四)有权决定与公司主营业务以外,一个会计年
度内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以下的风险投资;
(五)有权决定单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25%的贷款;
(六)有权决定单项发生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的10%的对外担保或抵押;
(七)一个会计年度内有权决定一次或累计不超过
500万元的捐赠性支出。 | 第6.41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公司发展的
需要,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高效,股东会在闭会
期间授予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决定单项发生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对同
一或相关资产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
资产值的30%的资产处置事宜(包括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委托理财、承包、租赁、资产出售、报废等);
(二)有权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的对外投资及收购,
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
本章程的要求,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除外;
(三)有权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的对内投资;
(四)有权决定与公司主营业务以外,一个会计年度
内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以下的风险投资;
(五)有权决定单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25%的贷款;
(六)有权决定单项发生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的10%的对外担保或抵押,但按照中国证监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本章程的要求,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除外;
(七)一个会计年度内有权决定一次或累计不超过
500万元的捐赠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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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是《公
司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
会负责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6.42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是《公司
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
责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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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各专门委
员会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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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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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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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
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侯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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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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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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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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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条 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干预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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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条 公司应和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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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条 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
会公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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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条 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经
理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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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9条 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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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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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0条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
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
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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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条 董事薪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
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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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
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
况,并予以披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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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条 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
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
经理人员的稳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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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条 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
定经理人员薪酬以及其它激励方式的根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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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条 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获得董
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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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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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有权决定单项发生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对同
一或相关资产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
资产值的20%的资产处置事宜(包括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委托理财、承包、租赁、资产出售、报废
等);
(七)有权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20%的对内投资、对
外投资及收购;
(八)有权决定与公司主营业务以外,一个会计年
度内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0%以下的风险投资;
(九)有权决定单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20%的贷款;
(十)一个会计年度内有权决定一次或累计不超过
200万元的捐赠性支出。 | 第6.43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有权决定单项发生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对同
一或相关资产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
资产值的20%的资产处置事宜(包括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委托理财、承包、租赁、资产出售、报废等);
(七)有权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20%的对内投资、对外投
资及收购;
(八)有权决定与公司主营业务以外,一个会计年度
内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0%以下的风险投资;
(九)有权决定单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20%的贷款;
(十)一个会计年度内有权决定一次或累计不超过
200万元的捐赠性支出;
(十一)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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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
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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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 第6.44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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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 第6.4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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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电
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二日。 | 第6.46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电
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二日。特殊情形下,可以随时召开临时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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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6.48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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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3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6.49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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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4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 第6.50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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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
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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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5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 第6.51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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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6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
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6.52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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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8条 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示人民法
院撤销。
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
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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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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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54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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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55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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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56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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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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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57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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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58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及投资、提名、薪
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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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59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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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60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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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61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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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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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62条 公司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
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董事薪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
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
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
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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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64条 公司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
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
持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它激励方式的根据。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
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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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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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9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 第6.64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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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0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由董事会聘用。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
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2.具备财务、税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
知识;
3.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
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
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本章程第6.02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
于董事会秘书。 | 第6.65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由董事会聘用。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
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2.具备财务、税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
知识;
3.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
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
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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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1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 | 第6.66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上海证券交
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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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
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
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
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
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
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
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
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
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
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
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
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 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
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
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
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
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就此发表意见;
(十)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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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4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6.69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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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6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
分理由,主要指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6.71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
分理由,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聘董事
会秘书: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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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7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
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
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
司在董事会秘书聘任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 第6.72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
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
事项,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董事会秘
书聘任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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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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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1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具体人数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确定。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7.01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具体人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确定。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
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
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总经理、副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
程序,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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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条 本章程第6.02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不得
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本章程第6.04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6.05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第7.02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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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4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 | 第7.04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
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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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7.06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
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第7.06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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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7.09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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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1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7.11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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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7.12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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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事会 | 删除本章节所有内容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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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8.02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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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3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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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
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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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4条 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
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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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5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
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
储。 | 第8.03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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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6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8.04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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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7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8.05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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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9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章
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间隔期间: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若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 第8.07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公
司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间隔期间: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
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若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进行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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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进行
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
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未来发展需求,采取
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
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 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
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未来发展需求,采取股
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
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
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
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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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0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
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
性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 第8.08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
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
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
配方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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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
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
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
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同时应
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因前述第9.09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方
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
修改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
审计委员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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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宜。 | 第8.09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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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如因外部
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
事充分论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
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
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
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修改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
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
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
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 | 第8.10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如因外部经
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事
充分论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调整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在
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修
改原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
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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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除设置现场会议投
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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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3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8.11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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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4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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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12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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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13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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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14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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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15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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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16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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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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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6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8.18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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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19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
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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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7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
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
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
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
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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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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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8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
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
该空缺。 | - |
第9.19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8.20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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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
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
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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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1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事。 | 第8.21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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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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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3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 | 第9.03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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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5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或
邮寄或传真送达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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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7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9.06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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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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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1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 第10.01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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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0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
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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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
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第10.03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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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3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 第10.04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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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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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4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10.05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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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7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10.08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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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09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8.05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第10.08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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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10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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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11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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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
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第10.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
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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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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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0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11.09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10.14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10.13条第(一)、(二)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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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1条公司因本章程第11.09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10.15条公司因本章程第10.13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
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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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
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 第10.16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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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3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10.17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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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4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10.18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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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6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
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 第10.20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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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7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 第10.21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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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股东。 |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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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8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
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10.22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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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9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
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
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 第10.23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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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0.24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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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25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
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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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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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1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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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11.02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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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3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 第11.03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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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 第十二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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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1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12.01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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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2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河南省工商 | 第12.02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河南省市场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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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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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3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12.03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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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4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 第12.04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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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5条 本章程所称“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
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
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
控制:
(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
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
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
表决权;
(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当选;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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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6条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公司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
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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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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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7条 本章程所称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上市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
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
具有第13.0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3.07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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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8条 本章程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
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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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
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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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9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12.05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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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06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
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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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07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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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08条 若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日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本章
程尚未予以修改的,则按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及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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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将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就上述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