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600531):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机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各分支机构。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五条重大交易事项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 上述重大交易第三项、第四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上述第三项、第四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1、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第七条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人在诉讼、仲裁等案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履行报告义务: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1、净利润为负值; 2、业绩大幅变动。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4、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 5、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6、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7、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条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环境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收到上报的重大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并按照《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报告人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披露信息(事项)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重大信息或对已经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证券部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或者未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公司信息管理违规,董事会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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